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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后窒息抢救,行气管插管过深导致新生儿死于并发症

发布日期:2019-07-03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张某某在x妇幼保健院入院分娩出一活女婴,产后诊断新生儿轻度窒息。在进行气管插管正压给氧等治疗后死亡。医疗鉴定认为,对新生儿进行气管插管时,医方选4号气管导管插入气管内,插入深度10㎝,其操作欠规范。认为新生儿死亡与气管插管后发生并发症有关。2019年2月21日法院判决xxx市x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某某、邹某赔偿款158859.2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新生儿窒息,并发症,气管镜
一.引言
出生后窒息抢救,行气管插管过深导致新生儿死于并发症,从而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张某某、邹某等与xxx市x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181民初967号”。
二.基本案情
(一)张某某在2017年11月16日到x妇幼保健院入院待产,并于2017年11月20日18点08分分娩出一活女婴,产后诊断新生儿轻度窒息。产科立即行新生儿窒息复苏并通知儿科医生一同继续行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后将新生儿转至儿科住院治疗。
(二)在进行气管插管正压给氧等治疗后,同日20时38分女婴因气促呻吟呼吸困难加重,被送至x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初步诊断为气促待诊。在x人民医院给予重新气管插管等相关治疗措施后,其病情仍不断加重,x人民医院在给予抢救治疗后,女婴于2017年11月21日零时18分死亡。死亡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气胸;急性呼吸衰竭;胸腔积液。
三.裁判结果
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0058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妇幼保健院对张某某之女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其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力,建议参与度为35%-45%。本院确认对张某某、邹某的损失x妇幼保健院承担45%的损害赔偿责任。2019年2月21日法院判决xxx市x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某某、邹某赔偿款158859.2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张某某入院至x妇幼保健院分娩一活女婴,体重3500g,一分钟阿氏评分为4分,诊断为新生儿窒息且伴有气促呻吟明显等症状,在气管插管正压给氧等治疗后,女婴气促呻吟呼吸困难加重。随后,婴儿出现双侧胸廓饱满进行性加重,右侧胸部皮下包块呈捻发感,全身青紫,口唇发绀等症状。
(二)医方辩称:对张某某在x妇幼保健院生产,新生儿出生后轻度窒息,在进行相关抢救治疗后,转x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对鉴定意见x妇幼保健院无异议。张某某、邹某诉请的各项损失金额畸高,且部分损失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张某某、邹某之女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上,因张某某、邹某系农业人口,张某某、邹某之女的死亡赔偿金应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三)医疗鉴定意见:尸检结果,邹某之女死亡原因符合在右侧气胸经行胸腔穿刺及气管插管等治疗后因双肺支气管积液合并心包腔大量积气积液死亡,婴儿其他器官无致死性疾病存在等。鉴定意见为:对新生儿进行气管插管时,医方选4号气管导管插入气管内,插入深度10㎝,其操作欠规范。认为新生儿死亡与气管插管后发生并发症有关。建议参与度为35%-45%。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 未按照医疗规范对产妇行产前检查,致二级乙等医疗事故。4.医疗纠纷:应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胎心监测,避免胎儿宫内窘迫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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