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有时效要求吗?
发布日期:2019-07-26 作者:邓普云律师
韩某父母购置平房一院,前院6间后院5间,购置后韩某父母与韩某均在此居住。韩某之父去世,留下韩某与韩某兄二人与母亲共同生活。一年之后韩某出嫁,十年后韩某母亲将全部房产过户在韩某兄名下,该房屋一直由韩某兄一家与母亲同住。韩某母亲去世之后韩某兄一家仍在该房居住。二十三年后韩某兄将后院房产出卖,当年韩某兄又将前院房屋全部拆除重建,将旧平房建成了砖混结构二层楼房。新楼房建好后韩某兄以自己名字向房地局进行了房产权登记,市房地局审查后给韩某兄颁发了新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之后韩某回来向韩某兄要求继承父母遗产,韩某兄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砖混结构二层新楼房。
判决: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己承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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