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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适应症且未履行告知义务,植入心脏支架属于过度医疗

发布日期:2019-08-03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经鉴定,《冠脉介入治疗知情同意书》的患方签字,非本人签字。可以认定x大一院在为林某某进行冠状动脉植入术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林某某的知情同意权并增加了林某某的经济负担。2019年3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xx大学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林某某32,066.9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知情同意权,告知义务,心脏支架,过度医疗
一.引言
无适应症且未履行告知义务,植入心脏支架属于过度医疗,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林某某与xx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104民初1515号”。
二.基本案情
2013年9月下旬原告左胸有时痛,27日到被告处检查有无心脏病,心电、心彩均正常,丛大夫看后说:如平板也无问题就完全没有心脏病。原告在机器上跑了5-6分钟,心不跳、不喘轻松入常。平板大夫却说:叫不准,先写个“阳性”,让门诊大夫看后再改。赵大夫说:造影是检查心脏病金标准,打一针一照就行,不伤身体,住院检查仅需2,000.00元。29日住院,原告晚5:30入住病房。30日造影中造影大夫就在原告心脏左前降支上段分叉处植入一3.0×15mm不锈钢支架。
三.裁判结果
(一)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2013年9月30日的《冠脉介入治疗知情同意书》上“了解病情并同意患者行冠脉动脉内支架植入”栏内“患者签字或画押”处“林某某”签名字迹、2013年9月30日的《植入性医用器材使用知情同意书》中“患者签字或画押”处“林某某”签名字迹进行鉴定,意见为:均不是林某某本人所书写。上述两份知情同意书是x大一院向林某某履行告知义务的书面证据,现林某某否认x大一院对其进行了手术的告知。
(二)依据上述鉴定,可以认定x大一院在为林某某进行冠状动脉植入术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林某某的知情同意权并增加了林某某的经济负担,本院酌情对林某某2013年9月29日至2013年10月10日住院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予以支持。对于林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共计32,066.96元。2019年3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xx大学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林某某32,066.96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造影前,没人对原告提过“支架”二字,也没人告诉原告造影室中能做心脏支架手术;原告也从没有在《冠脉介入治疗知情同情书》、《植入性医用器材使用知情同意书》、《造影中了解病情并同请…支架植入》等文书上签过字。被告是在原告对支架不知情,不具备支架适应症情况下,给原告冠状动脉左前降支上段分叉处植入一不锈钢支架,致使原告需终身服药,终生治疗。由于被告的医疗损害行为,不仅使原告身心健康遭受摧残,也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权益,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医方辩称:原告所提供的各项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院不予认可。
(三)医疗鉴定意见:x大一院对被鉴定人林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度医疗的医疗过错。医方过度医疗行为致林某某劳动能力降低及身体素质降低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度医疗行为的医疗危害致林某某需长期服用药物,带来经济损失;所使用过度医疗的医疗器械为其甲状腺病及脑肿瘤治疗带来障碍。
(四)法院观点: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同时具有以下条件:医疗机构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据被鉴定人介绍2013年9月29日因心前区不适,为求进一步检查入住xx大学第一医院,而医方医生在没有向被鉴定人说明其患的病由及行冠脉状A支架手术利弊情况下行冠状A支架手术治疗。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2.医疗纠纷:骨折术后取钢板误伤神经,使肺炎加重致呼吸衰竭而死亡。3.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4.医疗纠纷:椎间盘手术中存在过错,致脊髓损伤并截瘫构成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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