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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筑行业受工伤的,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9-10-12    作者:马清义律师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建部等部委《关于进一 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2014〕103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 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完善政策,严格执法, 深入贯彻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全面推进我区建筑业企业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工作,力争覆盖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重点。全面推进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职 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2015 年,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 8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2016 年,巩固新 开工项目全员参保成果,9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 年,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全部 参加工伤保险。
三、政策措施
(一)参保范围。 
        1.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用工难以相对 固定的职工,应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 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增人员花名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按工伤保险参保 人员处理。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1. 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的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以施工 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造价的 20%,缴费费 率为 1.2%,工伤保险费为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 
        2. 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三)缴费责任和期限。 
        1.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项目造价,并在招投标时单独立项,于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 定缴费基数及费率后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缴的工伤保险费应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 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专业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的, 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 按工程造价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应当于合同到期 30 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 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 30 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 待遇按规定执行。
(四)劳动用工管理。 
        1. 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人管理,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方负责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施 工期建立建筑工人(包括临时用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实名登 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附件),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并竖立在工地显著位置,明确告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参加工伤 保险情况及待遇标准和职工发生工伤后投诉举报渠道。 
        3. 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以行之有效的方式告知职工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五)工伤认定和鉴定。 
        1. 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当由其所在施工企业在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 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 1 年内 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 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施工企业负担。认定工伤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为凭证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 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 关系。 
        2. 进一步优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程序和时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决定。职工工伤伤情稳定且伤情简单的,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 在 60 日内完成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 建筑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在工期结束后,仍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可继续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 
        2. 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其待遇计发基数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3. 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伤残 1-4 级,根据伤残职工本人的意愿,可在申请核定 待遇前选择保留劳动关系,定期领取工伤待遇;也可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等待遇,一经选择不得变更。5-10 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承包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处理。 
        4.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 单位不支付的,由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受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偿还已支付的王伤保险基金,不偿还的,由建筑项目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 追偿。
(七)合力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配套政策落实。 
        1.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施工项目名单。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同时提交建设项目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前置条件;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 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以 欠缴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3.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 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予以查处。
四、实施步骤
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5 年 1 月 -3 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建、安监和工 会等部门制定印发当地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相关情况调查摸 底工作,举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培训班,认真抓好宣传动员和前期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5 年 4 月 -2017 年 9 月)。每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建、安监和工会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工作方案。每年 3 月底前要完成当年建筑施工项目的 摸底工作;4-5 月结合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活动,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宣传 周活动和参保扩面专项行动;6-7 月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执法检查活动;其余时间做好日 常参保扩面和监督检查工作。2015 年 6 月底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建立建筑业 参保扩面待遇享受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绿色通道”。每年 12 月,在建筑项目停工后对当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上报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 年 10 月 -12 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 制定工作评估验收方案,组成评估验收组围绕工作目标和成效,对各市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参加工伤 保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进行工作总结并上报国家四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为切实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成效,由自治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住房建设厅、安监局和总工会参加,成立全区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 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大事 项,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组织督导各地开展工作。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构及办事机构,全力推进本地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工 作方案、年度行动方案、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待遇享受和劳动用工政策的制定,组织开展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和工伤保险参保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发放和经办 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执法检查、年度目标考核和三年总结评估验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配合做好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项目的调查摸底和信息提供,参与工伤保险费率制定 和工伤预防工作的实施,执行核发施工许可证必须有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规定,规范施工现场劳动 用工和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参加工伤保险执法检查工作。安监部门配合做好实施工作,对建筑施工 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信息 沟通,配合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工会部门配合做好实施工作,负责加强基层组织 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以及项目所在地工会组织等多种形式,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全部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了解工伤职工需求,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三)加强部门协调。各地人社、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要在各级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调度 和指挥下,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协同作战,通过共同制定政策方案、共同宣传政策方案、共同执 行政策方案的方式,确保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进顺利,取得成效,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 是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 
        (四)优化经办服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和从业人员流动从业的特点,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完善工作流程,在工伤保险登记、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环 节开通绿色通道,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待遇。建筑业参加工 伤保险经办流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另行制定。 
        (五)开展宣传培训。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深入建筑工程现场和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 积极开展宣传工作,真正让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知法规、懂政策、会维权。同时,要认真 做好相关工作人员建筑企业参保政策的专题培训工作,自治区将于近期举办推进落实建筑企业参加 工伤保险培训班,对各地工伤保险行政和经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地可以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规定,从工伤预防教育、宣传、培训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 伤预防,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约访的宣传和培训,并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 民工作为培训和宣传的重点对象。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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