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食药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发布日期:2019-10-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不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先后三次从章某某处购进某保健食品10大盒(100小盒)用于在其经营的药房,以每小盒35元以上不等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合计2835元。陈某在购进该保健食品时,未向章某某索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2019年1月15日,南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销售的该保健品依法采样。经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该保健食品中添加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明确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陈某将添加了处方药的保健品出售,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派员出庭履行职务,认为陈某将有毒、有害食品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公益诉讼被告陈某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陈某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计人民币28350元。
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对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
南昌县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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