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协议约定罚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出法定最高限额
发布日期:2020-02-12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罚息,违约金
一.引言
民间借贷中还款协议约定的罚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出法定最高限额,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x市x县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192民初780号”。
二.基本案情
(一)被告申请安装x公司“x行车联网智能娱乐系统”产品,产品车载设备由原告提供贷款购买,2016年7月26日被告在手机上申请注册x行手机APP,注册提交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贷款,三方形成电子“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违约金、罚息以及保证人、借款人的责任作了相应的约定,其中偿还期限为每月还款本金金额374.96元,共分24期偿还。
(二)电子合同形成后,原告将借款划付至x云付网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云付钱包,由x公司收取后付至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6期的贷款本金2249.76元,2017年2月21日起应还的本金及利息一直没有支付(罚息、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归还借款本息,有违诚信,且已违约。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三.裁判结果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x金融还款协议约定的罚息与违约金之和,超出了法定最高限额,原告已自动调整为按月利息2%的标准计算。
(二)原、被告之间有借款合意,当事人系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网上订立了合同。该借款合同成立之时,即发生效力。被告自2017年1月10日支付了第六期还款款项374.96元后未再还款,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还款时因通道关闭导致还款不能,故本案借款自2017年2月21日起逾期。截至2018年11月20日,被告尚欠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合计2834.68元。(三)2019年7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x市x县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49.24元;逾期罚息与违约金合计2834.68元(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749.24元,并支付借款罚息、违约金共计2834.68元,共计9583.92元(自2017年2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止罚息、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2018年11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罚息和违约金,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
(二)答辩意见: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三)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互联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虽为公告案件,但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参考资料】1.合同纠纷:已签停止用热协议,热电公司不得无故要求赔偿热损失费。2.互联网法院: 网购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违反强制规定购物合同被解除。3.知识产权:鸡排店使用相似注册商标,需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3万元。4.互联网法院: 绿茶标签涉嫌疾病治疗功能,法院判决需予以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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