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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青光眼认识不足,被判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20-02-28    作者:110网律师

先天性青光眼认识不足,被判承担责任
       摘要:患儿出生后,医院及家属均未对其眼睛异常情况引起重视,一年半后家属觉得不对劲,到出生医院门诊治疗。几天后前往当地另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将患者的病情诊断为病毒性角膜炎,并以此进行治疗后出院。两个月后家属将患儿带到省级眼科医院检查,确诊为双眼先天性青光眼(婴幼儿型),并行相应手术治疗,但已是晚期,基本控制住患儿的视力状况。后家属委托本律师团队代理本案,法院最终判决第二家医院对损害扩大部分担50%责任。 
       【案情回放】 
       ——患儿出生后,眼睛异常情况经省级眼科医院最终确诊为:双眼先天性青光眼(婴幼儿型)。 
       患儿母亲因分娩先兆到市人民医院妇产科行急症剖官产术的单胎分娩产下一男婴即患儿。一年半左右患儿父母发现患儿眼晴常有分泌物流出,并前往市人民医院检查,市人民医院的诊断意见为左眼结膜炎并开具硫酸小诺霉素滴眼液+鱼腥草滴眼液。后患儿到某某医院进行住院诊治,诊断为:1、病毒性角膜炎;2、呼吸道感染。诊疗计划:1、完善各项理化检查;2、清淡饮食;3、予“哌拉西林那舒巴坦钠”抗感染,“维生素C+葡萄糖酸钙”补钙,“阿糖腺苷及阿昔洛韦”抗病毒,托百士滴眼液,盐酸羟苄唑滴眼,红霉素软膏双眼交替局部涂擦消炎等对症支持治疗;3、护理调摄:宜清淡、易消化食物,调摄心理、注意皮肤护理等;5、续观病情,据病情变化调整治疗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病毒性角膜炎;2、呼吸道感染。两月后患儿入住省级眼科医院进行诊断,入院诊断:1、双眼先天性青光眼(婴幼儿型)2、左陈旧性尺桡骨骨折。省级眼科医院在完善相关检查后,在全麻下行左眼小梁切开+前房成形术及全麻下行右眼小梁切开切除+虹膜周切+前房成形术治疗出院。出院诊断为:1、双眼先天性青光眼(婴幼儿型)2、左陈旧性尺桡骨骨折。 
       【委托律师】 
              ——根据案情,建议异地管辖,将三家治疗医院列为共同被告。 
       患儿住院期间得知,如果患儿的先天性青光眼及时得以治疗,完全可以治愈,但由于孩子出生时医院没有行相关专科检查延误了治疗,目前孩子的状况基本是晚期,控制不好未来很有可能失明,家属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认为在孩子出生时发现孩子的眼睛和别的孩子不一样,有点带蓝色,而且已经将情况反映给了当时的医生,但医生告知正常现象,没有给予检查和治疗,同时也误导了家属,所以想找分娩医院讨说法。在协商无果后,委托本律师团队维权。 
       在分析案情的过程中我们提出建议:一是建议将涉案三家医院列为共同被告,便于:(一)查明案件事实;(二)解决异地管辖问题;二是从案件本案来看,市人民医院并没有专业眼科,而孩子出生时,关于眼睛的问题并不在必须检查的范围之内,该院存在没责任的风险,但第二家医院诊疗时症状相对明显,但仍然没有确诊,延误治疗基本可以确认。综合分析,家属认同本律师团队的建议,并以此思路维权。 
       【医疗损害鉴定】 
       ——经鉴定:某某医院对婴幼儿型先天性青光眼疾病的特征认识不足,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进一步检查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经鉴定:市人民医院为被鉴定人患儿母亲和患儿母亲之子提供的诊疗行为未发现有过错。某某医院对患儿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过错为:对婴幼儿型先天性青光眼疾病的特征认识不足,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进一步检查;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省级眼科医院为被鉴定人患儿提供的诊疗行为未发现有过错。 
       【法院裁决】 
       ——法院确定某某医院对患儿在后续治疗中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过错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纠纷中,患儿先后在市人民医院、某某医院、省级眼科医院就诊治疗,经审理确认市人民医院、省级眼科医院在为患儿提供的诊疗行为中未发现有过错,故市人民医院、省级眼科医院不应当为患儿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患儿对被告市人民医院、省级眼科医院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某某医院经审理确认对患儿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过错为:对婴幼儿型先天性青光眼疾病的特征认识不足,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进一步检查,据此法院确定某某医院对患儿在后续治疗中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过错责任。 
       【律师提示】 
       ——医疗纠纷维权,策略、思路、方法是关键,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成败及最终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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