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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擅自在家从事诊疗活动,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0-03-15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被告县卫健局经群众来电举报乡村医生张某某在自己家中行医。认定为未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擅自在自己家中从事诊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自己家中执业,不属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被告所作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非法行医 
       一.引言 
       乡村医生是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自己家中执业属于非法行医。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张某某与x县卫生健康局、x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921行初37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x镇x卫生所。经群众来电举报x镇x村乡村医生张某某在自己家中行医后,被告县卫健局组织相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对现场正在进行输液治疗的患者制作询问笔录,并对现场检查的药品、器械等物品作出先行登记保存。2018年12月21日,被告县卫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5月21日,被告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裁判结果 
       两被告所作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20年1月2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裁判理由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第一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第二是必须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本案原告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但原告执业的地点是自己家中,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x镇x卫生所或其他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执业,不属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五.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作为非医师在家中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告县卫健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六.讨论 
       (一)被诉行政行为: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发现张某某未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擅自在自己家中从事诊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1)没收开展诊疗活动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月2日,原告缴纳罚款4万元。 
       (二)原告认为:原告持有合法的也是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说明其具有从事乡村医疗工作的技能和能力,其存在的问题是离开了注册的执业机构,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服务,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答辩意见:原告执业地点是非法的诊疗场所,不属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和调整的法定主体,定性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两大要素:一是必须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二是必须聘用在合法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二者缺一不可。 
       (四)法院认为: 
       1. 原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具有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人员的医疗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县政府为被告县卫健局的同级人民政府,具有对被告县卫健局所作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的法定职责。 
       2. 从被告县卫健局提供的对原告进行的现场询问笔录、对现场正在进行输液治疗的三名患者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诊疗活动照片以及对现场检查的药品、器械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原告在自己家中从事了诊疗活动,且原告对此事实无异议,被告县卫健局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 
       3. 被告县卫健局在案件受理后,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调查、登记保全、事先告知权利、听证、集体讨论、制作文书、送达等相关程序,被告县卫健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告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了通知、审查、决定、送达的法定环节,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参考资料】1.国外法学:韩国医疗纠纷带来的启迪,刑事处罚不利于医疗健康发展。2.医疗事故罪: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做皮试直接输入头孢曲松钠,致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3.医疗案例:无证开设诊所行针灸治疗背疼,引起气胸导致就诊人死亡。4.医疗纠纷:附件切除术误伤输尿管,致肾功能损伤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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