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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务费用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0-03-17    作者:李艳辉律师

图片文字识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9)鲁0214民特53号申请人:陈韶华,男,199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鲁桥镇裕民村滨湖路098号,身份证号码370826199104266113委托代理人:李艳辉,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伟忠,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鑫苑国际城市花园13号楼1单元803号,身份证号码:370103196805273010。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陈韶华与申请人陈伟忠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晓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陈韶华与申请人陈伟忠因劳务纠纷,于2019年5月13日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陈伟忠欠申请人陈韶华劳务费45000元。分9期付清:2019年6月30日前偿付5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偿付5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付5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付5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付5000元,202年12月30日前偿付5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偿付5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偿付5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偿
        二、若任何一笔逾期偿付,申请人陈伟忠自愿承担违约金付5000元。10000元,申请人陈韶华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欠款及违约金。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作出本确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王晓莉件正明与书员张智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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