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案例:驾车外出钓鱼被阻,故意将做阻拦设卡之用的车撞坏
【摘要】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轿车,准备外出钓鱼,依据疫情防控期间政策、上级文件精神,工作人员吴某将轿车停在路口设防,向胡某某解释,不能外出。胡某某心生不满,随即发动自己的轿车两次撞向吴某的轿车,造成吴某的小型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996元。2020年2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关键词】新冠疫情,疫情防控,路口设防,防控秩序,寻衅滋事
一.司法案例
2020年2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轿车,准备外出钓鱼,行驶至上述路口时,因吴某的轿车停在路口设防而不能通行。胡某某拨打车上联系号码要求挪车让行。被害人吴某接到电话后到现场,向胡某某解释不能外出钓鱼,传达了疫情防控期间政策、上级文件精神。胡某某不听解释,执意要外出钓鱼,并反复质问是否挪车让行,吴某答复不能放行并给其出示禁止钓鱼的工作指令。
胡某某心生不满,随即发动自己的轿车两次撞向吴某的轿车,造成吴某的轿车车身前方左侧损坏。随后吴某电话报警,胡某某在现场等候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日,经x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小型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996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的近亲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020年2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律师点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被告人辩称,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x乡x村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安排村干吴某主要负责值守x路口,夜间吴某将自己的轿车停在x村x组路口做阻拦、设卡之用。车上留有联系号码,遇特殊或紧急情况,说明情况后才可以予以通行。
被告人胡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从重处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调查,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三.小结:
被告人胡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x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1.以案释法: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属超越职权行为。2.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在美容会所开展医学美容,致人死亡。3.医疗事故罪: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做皮试直接输入头孢曲松钠,致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4.行政诉讼:不得因未提供原始票据为由,拒绝新农合医保报销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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