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闻网消息 (三峡晚报) 投保并缴费7年之久的一份人身保险,在投保人缴纳第8年保费时,首先被告知没有她的保单,后才发现,投保人两年前已易主。
谁动了她的保险?历时一年多,原投保人杨女士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一怒之下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都支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宜都支公司)告上法庭。11月6日和12月7日,宜都市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人身保险离奇易主
据杨女士介绍,2001年3月17日,她在中国人寿宜都支公司为母亲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杨女士本人,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2001年3月17日00:00至终身,交费期为10年,投保人杨女士每年应交保费2370元,保险公司则根据该项保险的相关条款承担相关理赔责任。
从2001年至2007年,杨女士每年缴纳2370元,已累计缴费16590元。然而2008年杨女士交保费时,却被告知并没有以她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杨女士一下子懵了,交了7年的保单怎么就会不翼而飞呢?根据投保单号码,她来到中国人寿宜都支公司查询,结果让她始料未及:与投保单号码相对应的投保人不是她!
2008年6月4日,杨女士拨打中国人寿服务热线95519查询,得知投保人早在两年前已换作他人。杨女士由先前的疑惑转为震惊,继而愤怒。保险公司怎能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投保人呢?而更改后的投保人,竟然是其早已离异的前夫!
投保人怒告保险公司
早在2005年3月,杨女士已和前夫离异,后来又重新组建家庭。那她为母亲投保的人身保险投保人怎么被更改成前夫呢?
杨女士和丈夫决定要将此事弄清楚。2008年6月9日,他们发传真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宜昌分公司,书面投诉其宜都支公司将其保单非法易主,并在保单2006年4月30日易主后,还收取了她2007年交纳的2370元保费,同时要求中国人寿宜都支公司退还所有已交的保费,赔偿经济损失,并当面道歉。
然而长达1年多时间里,此事件并未得到解决。今年8月14日,杨女士一纸诉状,以中国人寿宜都支公司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份保险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其已交的保费16590元及利息635元,共计17225元。
11月6日,宜都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因原告杨女士及代理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求中的撤销合同改为解除合同,法庭决定择日再审。
被告称更名系程序出错
12月7日,此案再次开庭。当日庭审中,原被告存在较大分歧。
原告向法院申请法庭调查,要求法庭提取被告变更其保险合同的相关详细记录,以查清其保单被变更的过程,同时认为被告不经原告同意,擅自变更投保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相关规定,因此被告已失去原告信任,要求法庭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2001年3月16日签订的这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并返还相关费用。
而被告代理人则辩称投保人更改是程序出错所致,公司已于2008年6月23日将投保人由其前夫改回杨女士本人,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不同意解除合同,至于先前计算机系统中更改投保人的相关记录,已被后一次更改所覆盖,无法向法庭提供。
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记者就此采访杨女士及家人。他们表示,之所以会打官司,并不是为了钱,“保单被一再篡改无法确保安全是其一,更重要的原因是,发现问题后保险公司不主动协商处理,两次开庭均无保险公司人员出庭。”至今,杨女士仍然无法得知保险合同是如何被修改的,“虽然个人的力量很微小,但打官司就是想通过诉讼,捍卫社会诚信。”
- 上一篇:网购出现“职业差评师”
- 下一篇:严格执法就是最好法制宣传
相关文章
- ·业务员没把保费上交公司 投保人索赔遇阻
- ·什么是现金价值?为什么投保人在交足两年保费时
- ·投保人未如期交保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赔付
- ·保险惊奇:投保人不是车主遭拒赔
- ·投保人未尽通知义务不是保险人免责的法定事由
- ·未“开胸剖腹”被拒绝理赔 投保人6年保险费获退
- ·投保人受益人遭灭门 按保险法还是继承法陪?
- ·肇事者逃逸 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 ·肇事者逃逸 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 ·人保福建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赔付投保人后代位
- ·人保福建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赔付投保人后代位
- ·保险公司不提供投保人签名的保单承担败诉责任
- ·投保人朱全华与被保险人解除恋爱关系后诉中国
-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
- ·格式条款免责事项须明确向投保人说明,否则无
- ·投保人职业变动,应尽通知义务
- ·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对投保人
- ·"返佣"也会伤到投保人
- ·保险公司索赔 投保人获支持
- ·爱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