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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请求支付工资?

发布日期:2020-06-29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简介: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011年2月14日至9月21日,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公司欠薪逃逸,还有10000元工资没有发给原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发工资10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吴某劳动报酬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欠原告2011年2月14日至9月21日工资10000元未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吴某劳动报酬10000元。
律师说法: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请求支付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
        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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