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遗产继承案例 >> 查看资料

子女欠债是否非得父母来偿还

发布日期:2020-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子女欠债,父母成了被告。杭州江干和嘉兴嘉善法院最近判决了类似的两起案子,不过结果各异。

“父债子还”的说法,我们平时听得比较多,但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来看看法院的判决,再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

借条上加了母亲的名字

法院判女儿一人还钱

30岁的马小姐是金女士的女儿。早在2010年春节前夕,马小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丛小姐借了11万元,用于周转,承诺10天归还。但直到昨天,钱还是一分未还。

不过,今年1月9日,马小姐以自己和母亲金女士名义,向丛小姐出具借条1份,上面写明:今马小姐、金女士向丛小姐借人民币11万元整。

随后,丛小姐将金女士母女一起告到江干法院笕桥法庭,要求母女俩一起还清11万元借款。不过,金女士提出,借条上的名字不是她亲笔写的,而是在金女士不在场的情况下,女儿在借条上代签了母亲的名字。

经审理后,法院于昨日作出判决,由马小姐一人还债。法院审理认为,马小姐以出具借条的方式,确认了她与丛小姐间存在借贷关系,马小姐理所当然应承担还款责任。

至于金女士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钱并非金女士所借,金女士也没有委托女儿马小姐借款。

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本案中,借条是被告马小姐出具的,其母亲金女士未在借条上签字对该债务予以确认,事后也未予以追认,因此母亲金女士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儿子不还钱母亲作担保

法院查封母亲合伙企业财产

嘉兴嘉善县施女士是一家企业的股东,可惜儿子不争气,在外面欠了一屁股债,最后一走了之。

债主天天逼上门,施女士写保证,说到期给还款。不料,她把自己也卷进了官司,最后还把她合伙企业的财产给查封了。

施女士儿子出生于1992年。2011年8月30日,儿子向沈某借款5万元,说是用于店内进货,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还款期限到了,施女士儿子没钱还,债主天天上门催债,施女士儿子都不敢回家了。无奈之下,施女士承诺在2011年10月31日还钱,还在还款保证上签字担保。

可到了施女士的保证还款日,沈某也没拿到钱。

沈某起诉后,法院判决,施女士对儿子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强制执行期间,法院得知,施女士开办有企业。经查证,该企业为合伙企业,施女士占有50%的份额,并为执行合伙事务人。法院即对该合伙企业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并通知其合伙人在30天内确定施女士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或份额。

因期限届满后,该合伙企业并未对施女士应得的收益份额进行清算分割,法院于是依法强制扣划该企业的存款,提取被执行人施女士的收益,用于清偿债务。

“父债子偿”、“子债父偿”都无充分法律依据

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斌说,债权债务纠纷是法律事务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很多情况下,对于债权人来说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执行难。很多人借了钱,债务到期,即使通过法院起诉已经拿到了要求偿还到期债务的判决,但当事人没有执行能力,那该怎么办呢很多人都会问“我可以找他的父母要吗”

其实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父”或“子”都没有这样的偿还义务,除非有一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是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财产之后,同时继承了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债务,根据债务的相对性原理,继承人只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不管是“父”或“子”都没有义务去无休止地“替”对方还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