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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起诉离婚两套价值不同的房屋怎么分,财产折价可以分期支付吗

发布日期:2020-10-16    作者:庄荣华律师

  夫妻离婚不仅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也要对共同财产利益进行切割。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首先应当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看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是否有书面协议,没有书面协议的再依照法律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优先适用夫妻的书面约定。
  2、夫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分割。
  3、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秦淮区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调解离婚
2016年4月20日结案
成功争取男孩抚养权【3岁半】
成功获取大价值房屋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女方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承办法官:张立旺法官【红花法庭】。

整个诉讼周期:2个月内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3、获取大价值房屋,对方获取小价值房屋;
4、财产折价款我方分期给付。
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短婚龄离婚案件,历尽一次庭审、两次调解最终成功调解离婚,很多在家中协议离婚之时难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在诉讼离婚之中通过律师的辩论和质证,通过法官的说理和释法,通过局外人的干预与沟通,反而能够起到深刻而快速的解决作用,由于婚姻家庭矛盾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双方对立情绪很高,都不愿意给对方占到便宜,因此对方提出的方案总是容易受到一方的不同意,不妥协,因此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本身就是唯一的方式,中国没有自动离婚之说,离婚的决心也是法官判断没有和好可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委托一个经验丰富,特别是调解能力强的律师尤为重要。
本案双方孩子长期由男方及男方父母在抚养,现今孩子的现状也一直没有改变,通过法官多次沟通努力,最终对方同意孩子随我方生活,抚养费、探视权一并处理完毕。
南京房屋价值巨大最终协商沟通由我方所有,剩余贷款我方偿还,外地房屋价值较小,同时该套房屋离对方老家近,经过律师的调解沟通外地房屋归对方,剩余贷款归对方所有,两套房屋的差价部分我方分期支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本市秦淮区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20万元,该款被告于2016年5月底前给付15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6年12月底前付清。坐落于南通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汽车一辆对原告所有,各人名下的债务各人归还。
三、婚生子C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6年5月起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其十八周岁止。原告每月至少四天的探视权,被告须配合原告行驶探视权。
四、双方就财产再无其他纠纷。
五、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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