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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xx百货有限公司与巫x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20-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公司与巫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焦民三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某,又名巫某。

委托代理人薛丽荣、冯某某,焦作市X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巫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马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裕民百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跃军,被上诉人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丽蓉、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程序错误,判决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村区人民法院(2011)马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贾胜利

代理审判员王长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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