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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发布日期:2020-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赵某某在墨西哥购买鱼鳔后,欲通过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偷运入境。2018年1月,赵某某找通晓西班牙语的被告人谭某某帮助携带鱼鳔回国,并提供报酬。2018年1月22日,赵某某将其购买的63个鱼鳔放入谭某某行李箱内,二人乘坐航班回国,入境时被海关查获。经鉴定核算,上述鱼鳔系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的鱼鳔,价值共计40.32万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谭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赵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谭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件,也系国家海关总署督办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系墨西哥加利福尼亚湾特有的鱼种,构成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因广被猎杀而濒危。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案涉鱼鳔同时构成我国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制品,彰显了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的决心。本案判决,对于惩治震慑犯罪分子,教育警示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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