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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父母去世,三辈处理遗产纠纷

发布日期:2021-08-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王某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号院西侧院落内北房2间归原告继承所有。
事实和理由:王某皮(2020年12月22日去世)与肖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名子女,即原告与王某理,王某理于2011年8月1日去世。1号院西侧院落内北房两间是王某皮的房产,其生前未立有遗嘱。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财产,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肖某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密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我爷爷的房子,我爷爷去世应该分给我大爷和我爸爸,我爸爸去世了,我爸爸的部分应该归我。涉及我的部分我要主张
法院查明
王某古与王某具系夫妻关系,王某古于1995年7月去世,王某具于1972年5月去世,王某皮系二人之子。
王某皮(2020年12月22日去世)与肖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两子,即长子王某雨、次子王某理(2011年8月1日去世)。
王某理与冯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王某密。
1994年5月10日,原人民政府发放了94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王某皮,地址西村,用地面积70.95平方米,用途住宅。同日,原人民政府还发放了94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王某古,地址西村,用地面积129.96平方米,用途住宅。
2021年5月18日,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王某皮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 94字,住所1号院内西侧两间,此房产建于1979年,东西5.5米、南北3.7米,面积20.35平方米。
诉讼过程中,我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1号院内西侧院落内有北房两间,北房西数一间的南侧有石板顶的棚子。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系王某皮与肖某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冯某及王某密对涉案房屋未出资。原告称其在某村没有其他宅基地。原告及肖某称涉案房屋没有出卖、抵押的情况亦不涉及王某皮之兄弟姐妹的份额;王某密称其户口登记在某区,其与其母亲没有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宅基地。对于涉案房屋的分配,原告称如果有王某密的份额,由法院依法判决,其要求继承东边;肖某称其主张其自己的份额,要求继承中间的;王某密称其主张其自己的份额,其继承哪一边都可以。双方坚持诉辩意见,法院调解未果。

裁判结果
一、肖某、王某雨、王某密按照由东至西的顺序对1号院内西侧院内两间北房中西数一间在2021年5月18日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中批准建设面积范围内的房屋中各继承享有三分之一份额,肖某给予王某雨、王某密自上述房屋中通行的便利;
二、驳回王某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首先,王某皮在生前未立有遗嘱,其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但其与肖某之子王某理先于王某皮去世,故王某理之女王某密应代位继承。故肖某、王某雨、王某密依法享有继承权。其次,位于1号院内西侧院落内北房两间系王某皮与肖某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农村居住习惯即东为上,法院确定上述两间房屋中的东数一间为肖某的个人财产,西数一间为王某皮的遗产。对于该遗产,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农村居住习惯确定从东至西分别由肖某、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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