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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执行纠纷——女婿去世岳母是否有遗留房产继承份额

发布日期:2021-08-25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金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一号房屋;2.诉讼费由孙某空、孙某米负担。
事实和理由:金母与金某强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被继承人金某尼。金某尼与孙某空原系夫妻关系,均系初婚,婚后仅育有一子孙某米。2020年7月24日,被继承人金某尼去世,其生前购买了一号房屋,故请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孙某米辩称,不同意金母的诉讼请求,案涉房屋应适用遗嘱继承而非法定继承,应按金某尼的遗嘱内容进行遗产分割。被继承人金某尼与孙某空于1979年结婚,1980年生育一子孙某米,后工作单位分给夫妻案涉房屋并于2003年前后取得房屋产权,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金某尼于2020年7月24日去世,生病期间留有遗嘱,确认将案涉房屋自己的份额由其独子孙某米继承,
同时有无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人李某、王某、李某作见证,由见证人王某代书遗嘱内容,孙某空当时也在家中见证,也一并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份额留给孙某米。因此,金某尼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应尊重其意愿,由孙某米继承金某尼的遗产。
孙某空辩称,与孙某米的答辩意见一致,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份额也直接归孙某米。

法院查明
金某尼与孙某空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初婚,婚后仅生育一子孙某米。金母与金某尼系母女关系。金某尼的父亲金某强已于2008年9月26日去世。
金某尼与孙某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一号房屋,并于2003年11月12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登记在金某尼名下。
庭审中,孙某空、孙某米提交落款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的代书遗嘱一份,载明:“遗嘱人姓名金某尼我自愿将一号房产遗留给我儿子孙某米,,属于孙某米个人所有。立遗嘱人:金某尼见证人:王某李某李某”。代书人王某、见证人李某、李某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
诉讼中,金母对该遗嘱中金某尼的签字不认可并申请笔迹鉴定,但因其未能提交同时期的鉴定样本,本院未予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2020年7月24日,金某尼去世。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死亡证明、遗嘱、派出所证明信、户口本、证人证言、房屋所有权证、5438号民事判决书和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
一、金某尼名下的一号房屋归孙某米所有和继承;
二、驳回金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房屋系金某尼与孙某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金某尼已去世,应析出孙某空所占的二分之一份额,其余二分之一份额属于金某尼的遗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金某尼所立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继承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从形式上看,案涉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与三位见证人陈述基本相符,三位见证人与本案当事人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虽然金母不认可该遗嘱中金某尼签字的真实性并申请司法鉴定,但因其未能提供同时期的鉴定样本导致司法鉴定无法启动,金母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遗嘱并非金某尼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金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对案涉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案涉房屋应按遗嘱继承处理。因孙某空在诉讼中明确同意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的份额直接归孙某米所有,故法院确认案涉房产归孙某米继承所有。
关于金母主张的即使案涉遗嘱有效也应当为金母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意见,法院认为,金母自认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故对金母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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