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发布日期:2022-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1月17日,被保险人王某某在某养老安徽分公司代理人某人寿宿州支公司处购买了两份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1月18日至2014年1月17日,保险条款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额分别为50000元,两份保险合计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费金额分别为100元,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100%。被保险人依约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
2013年5月27日19时许,被保险人王某某因意外摔倒身亡。王某某亲属在通知某养老安徽分公司勘验现场时,该公司未到现场勘验,仅要求被保险人家属拍照即可。后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王某某的死与受益人发生争执导致本次诉讼。
裁判结果
被保险人王某某与被告某养老安徽分公司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处理该此保险事故中存在明显的不作为,直接导致被保险人王某某是否意外死亡的事实无法查清,故判决:被告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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