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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www.110.com 2010-07-15 09: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要求,总公司重新制订了《中国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样本)》、《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及《保证合同》,并已报保监会备案,现予下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书样本已经报保监会备案,各分公司要严格按照合同书样本内容执行,对其内容一律不得改动。
  二、各分公司要向代理人做好重新签约的培训工作,使代理人理解这项工作对于规范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合同内容有全面的了解。
  三、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在1999年5月底前完成与个人代理人重新签订代理合同的工作,鉴于我公司代理人员较多,经请示保监会同意,我公司可延迟到6月15日,各分公司要按保监会和总公司的要求抓紧做好此项工作。此项工作是清理整顿中介市场的一部分,在清理整顿的验收阶段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签订合同的公司应为经上级公司授权的具有管理职能的分(支)公司,由该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
  五、代理合同编号规则为:编号共18位,其中前二位为ZG(Z代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G代表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第3-6位为签订合同年度,第7-12位为地区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5)执行,第13-18位为流水号。
  六、授权代理的险种名称附件由各分公司自行印制。
  七、保证合同与代理合同均先由乙方签字后再由我公司统一签字盖章。
  八、参加1999年6月份保监会组织的代理人资格考试尚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可先不签合同,待其取得资格证书后再与其签订代理合同。
  九、重新签订的代理合同与原签订的合同应一并存入个人代理人档案。
  各分公司在此项工作中如遇重要问题,请及时向总公司代理人管理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
     (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被代理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负责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
  甲乙双方根据《》、《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的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
  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
  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
  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述。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
  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的后果。
  十六、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
  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诱使客户投保。亦不可为达到诱使某公司的客户转保、失效、丧失权利和退保的目的而做出错误的陈述或不够完整准确的比较,以及试图诱使其他本公司的业务人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
  十八、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任何额外费用。
  十九、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收到保险费后要按规定立即交付本公司;不得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
  二十、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
  二十一、不得修改本公司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收到投保单后应立即转交本公司。
  二十二、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或文件上签字;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
  二十三、除非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不得代表本公司承担责任,不得以本公司信誉做担保。
  二十四、不得代表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本公司的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
  二十五、自投保之日起,若代理人已知或怀疑投保人的职业或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理人不得将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保人或其他人。
  二十六、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检。
  二十七、除进行正常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均不得透露任何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的信息。从事正常的代理活动时,也应努力杜绝向准客户之外的人透露此类信息。
  二十八、未经本公司许可,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
  二十九、代理人无权向他人表示其有权接受损失通知书、协议理赔条件、支付任何损失赔偿或承担本公司部分赔付的节余部分。
  三十、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也不得接受或试图接受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三十一、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
  三十二、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本公司的广告,不得签署散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致函反映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印制、签署和散发带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在代理人因做出未经授权的行为或声明致使本公司承担法律诉讼时,代理人个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和赔偿金。
  三十三、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版面的名片,不得私自变更有关职级、职称等内容。
  三十四、代理人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或代理合同终止时仍与本公司商谈的客户。
  三十五、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本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员脱离本公司。
  附件3:保证合同(公民适用)债权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负责人: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电话: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保证合同(法人适用)债权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负责人: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账号:电话: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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