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经营规则 >
巨灾风险的保险研究与应对策略综述(6)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这些项目中有些成功了,例如,美国佛罗里达飓风灾害基金有力地缓解了此后几年该地区财产保险公司的巨灾压力。但也有一些计划没有达到预期设计目标。Browne, Mark J. & Robert E. Hoyt(2000)利用1983年到1993年美国50个州数据,分析了“美国国家洪水保险项目”实施情况,指出尽管该项目40%的保单得到补助,但项目覆盖率依然很低。由于收入水平和洪水保险价格等原因造成居民和企业对洪水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1993年该项目所承担的损失不到实际洪水损失的8%,这一情况在低收入地区更为突出。研究表明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保险可能并不是最好的洪水风险转移方法。从表面上看,该结论好像与Louis Eeckhoudt & Christian Gollier(1999)的理论结果“保险是处理巨灾风险的最好风险管理工具”背道而驰,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某些矛盾,但问题关键在于低收入群体对巨灾风险是否是厌恶的?保险毕竟是人们在有了剩余财富之后才享受的一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巨灾风险的存在对低收入群体来说可能未必是一件坏事,他们有喜好巨灾风险态度倾向,这种风险态度类似于人们对赌博和博彩的态度,他们微薄的财产相当于赌资,政府补助和对原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投资则是他们的收益。这就给巨灾风险项目和计划的设计与实施提出了一个重要现实问题--如何对待巨灾风险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

  三、我国巨灾风险研究状况与小结。

  一直以来,为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巨灾(主要指地震、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以基本条款形式列入财产保险承保责任。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区,由于我国再保险市场不发达,分保方式单一,巨灾保险损失基本上是在直接保险公司内部自行消化;此外,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保险业务,曾一度擅自扩展巨灾如地震承保责任,这些都严重威胁到保险公司经营、生存和发展。鉴于这种状况和我国保险业实际承保能力与技术限制,国家对巨灾保险进行了一些政策上调整,例如,1995年财产保险基本条款中删除了地震保险责任;2000和2001年,保监会连续下发了关于地震保险通知,指出“地震险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承保”,以及国际分保原则等等。
  目前,我国巨灾风险研究与实务有两个方面工作值得关注:一是,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研究上的投入;二是,近年来我国灾害学的蓬勃发展。尽管后者看起来与本文主题有些不相应,但是,我国灾害学的发展为我国处理巨灾性质保险业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风险评估基础。我国巨灾保险方面研究开始于1986年,从自然科学领域出发,以地震保险为代表。中国保险研究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国家地震局和国家科委等多部门共同分析我国地震灾害损失分布情况,估计了地震灾害最大可能损失,提出了几种地震保险方案,绘制了我国地震保险纯费率图,构建了地震风险管理系统保险模型框架等(李志强,1997)。这一切都伴随着并且得益于10多年来我国灾害学发展与进步,特别是灾害风险评估理论与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只有有了科学的自然灾害评估理论和技术,我国保险业承保巨灾风险才能有章可循、有的放矢。但是,如何将灾害学成果和技术转化成应对巨灾风险的具体保险技术和策略,还需要双方进一步研究与合作。总体上看,我国巨灾保险理论研究、承保能力、分保技术和补偿作用仍然处在一个初期发展阶段,需要各方的积极努力和协调配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