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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巨灾风险证券化在中国(5)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其次是法规的不完善。从上图可以看出巨灾保险是牵涉相当广泛的,涉及原始债务人、发起人、信托机构、评级机构及再保险机构等很多方面。每个机构在参与该活动时都无法避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职业操守的矛盾。金融市场是虚拟的市场受外界影响大,健全的法律制度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减低交易的成本。
  
  最后是我国欠缺完整的巨灾发生状况和损失情况资料,缺少专门从事该分析工作的专业人员,没有建立自有的模型,而这对定价非常重要。
  
  当然现阶段中国金融保险业在巨灾债券上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指中国不能使用该金融工具,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和法律规范的完善,巨灾债券在中国指日可待。

五、总结

  随着巨灾风险债券日趋国际化,主要发达国家资本市场都已具备发展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前提与条件。同时,经济全球化以及银行、保险公司经营网络的国际化,也为保险与资本市场相互融合提供了重要的客观条件,将推动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的转移,这为中国的巨灾风险证券化提供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当然除了巨灾债券,还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巨灾风险基金并对此进行严格监管,为巨灾保险制定较为优惠的法律制度。政府应该集中管理巨灾风险基金,对各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给予赔偿。比如,美国等国政府专门就巨灾保险建立了专项保险基金来实现及时、充分补偿,并为当地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在大大减轻保险公司支付压力、分担其赔偿风险的同时,也提高了保险公司参与巨灾的积极性。聚集起来的巨灾保险基金可由资信良好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运用和保值、增值,以应付巨灾风险赔付。
  
  另外中国可以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开展试点,比如在东部沿海城市开展台风债券保险,从点到面,开发各地不同的保险种类,根据当地人们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的证券产品。与国外大型的保险公司合作学习经验,培养所需人才,为早日实现巨灾风险证券化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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