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中巨灾风险传统解决方案是巨灾再保险,将一部分风险通过再保险的形式分保出去,以降低个人风险。其中,最常采用的是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受保险业承保能力(由保险公司资本金决定)的限制,国际巨灾再保险一直处于不充足状态,集中表现为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非常小,承保损失在实际巨灾总损失中的份额也很小。实际上,巨灾风险的规避是无法单纯地依靠再保险机制加以解决。就再保险机制而言,巨额资本金使得巨灾风险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多的市场主体来对巨灾风险进行分保。同时,对于分保巨灾风险的再保险人,它本身也面临着与原保险人相同的难题,问题的根本无法解决,只是在表面上扩展了风险范围,将风险在保险系统内部进一步分散,并不与其他金融工具相融合,一旦发生巨大灾害,发生巨灾损失时,作为“最终保险人”、承担了绝大部分巨灾风险的少数几家大型国际再保险公司承担着巨大的偿付压力,偿付能力捉襟见肘的同时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
正是有了市场的需求,为了缓解再保险压力,业内人士开始将目光转向资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1000亿的巨灾发生对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和其再保险伙伴都是难以承受的,但对于美国华尔街来说损失只能用百分之几形容。正是为了寻找到传统再保险的替代品或补充方式,达到扩大保险资金来源、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目的,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方式的变革,资本市场上一种基于保险风险的金融创新工具应运而生,称之为保险风险证券化,保险连结证券或保险业的资本市场创新。这就是巨灾风险证券化.
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是以未来保险期间或再保险期间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为标的,进行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借以转移风险,融通资金,可以说是一种保险负债证券化
1992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巨灾期货、1995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的财产索赔服务公司(PCS)期权、1996年百慕大巨灾风险交易所的巨灾风险互换等。1997年至1998年,一些世界知名的保险人、再保险人相继成功地发行了一系列巨灾风险债券。在这些新型的金融工具中最成功的巨灾债券。
三、巨灾债券的特点和定价
在巨灾风险保险证券化在中国发展的问题上,中国的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尚未完全,相较巨灾期货和巨灾股票我更推崇巨灾债券。
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中间机构(SPRVS)来确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获得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其重要条件是有条件的支付,即所谓的得赔偿性触发条件和指数性触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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