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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三种基本方法(1)
www.110.com 2010-07-31 10:29

  1.免税法

  免税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国外的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免于课税。其指导原则是,承认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优先执行的地位,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外并已在国外纳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以免除国际双重征税。

  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

  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运用其对居民(公民)纳税人的国内所得或财产进行课税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纳税人已被本国免于征税的那一部分国外所得或财产。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

  累进免税法是指在量能课税的原则下,尽管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已向外国政府纳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但在确定本国内部的所得或财产所适用的累进税率时,仍需将已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考虑在内。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国内所得或财产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

  由于在执行免税法的过程中,当居住国(国籍国)的税率高于收入来源国时,其实际免除的税额会大于国外已纳税额,从而使居住国(国籍国)少征部分税款,因此,采用此法的国家为数不多,即使采用此法,也往往要附加一些限制性条款。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免税法仅对国外的经营所得适用;法国规定,来自国外的投资所得即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适用免税法。目前,实行免税法的国家有波兰、丹麦(限于股息和常设机构的所得)、法国(限于常设机构的所得)、爱尔兰(限于专利权使用费)、瑞士(限于常设机构和不动产所得)、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澳大利亚(对英联邦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斐济、新西兰(限于股息)、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多米尼加、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限于法人所得)、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委内瑞拉、文莱、尼泊尔、孟加拉等。欧洲联盟1990年第435号指令(简称母子公司指令)规定,成员国对合格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利润必须予以免税,以避免对欧洲联盟合格母子公司间的利润分配造成双重课税。

  2.扣除法

  扣除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的所得税税额作为一个扣除项目,冲抵本国应税所得后,就其余额计征所得税或财产税。扣除法的指导原则是对本国居民(公民)有限度地放弃居民(公民)管辖权。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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