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新申报表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调整为“销售(营业)收入”, 即申报表主表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它由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份组成,就是会计规定所确认的收入。此处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要计入财务费用。这样就弥补了原报表规定对销售收入组成的不足。但“销售(营业)收入”不包括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将被填入第5行“其他收入”中。新文件规定,“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另外根据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应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之规定,得知“销售(营业)收入”就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经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的查增收入数要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所以税务机关的查增收入不作扣除基数。
可见根据新申报表填报规定,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新申报表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调整为“销售(营业)收入”,取代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其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就等于原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净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相应减少。而且,新申报表规定,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以计入财务费用。
下面举例说明:新兴工业公司2007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帐15万。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净收益3万计入营业外收入)。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挂在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请按新规定确认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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