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4行的2‚‚4列“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填报说明:分别反映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的“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2)注意事项: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而不需要与“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一样,按其人员岗位进行分别归集。所以,除“管理费用”一行外,其余各行均不需要纳税人填写。
4.第6行的1-4列分别反映“应付工资”的贷方发生额(提取数),和在成本费用中计提的三项经费。
纳税人也可根据本表计算所得填报,第6行各列1行+2行+…+5行。
5.第7行“实际发放数”
(1)第1列,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中“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即纳税人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当年计提的工资都在当年实际发放,所以,第7行1列=第6行1列,即实际发放的工资额等于计提的工资额,“应付工资”科目年终无余额。特殊情况下,如纳税人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当年计提的工资都在当年没有全部实际发放,“应付工资”科目贷方出现余额,实质为纳税人欠职工工资;以后年度,纳税人补发以前年度欠职工工资,本期计提的工资额就会小于实际发放额,但影响纳税人当期会计利润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算,仍是当期“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发生额。
(2)第2列至4列,分别填报纳税人实际计提的三项经费。由于纳税人会计利润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算,都不考虑其三项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所以第7行2‚ 3‚ 4列=分别等于6行2‚ 3‚ 4列。
6.第8行“本期核准计税人数”
(1)填报说明:本行只有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政策的纳税人才需填报,本期核准计税人数不包括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的福利、工会部门人员,以及己领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下岗待业人员等。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按照核准计税人数的范围和标准计算的年平均人数。具体计算方法是:将每月工资表中按照核准计税人数的范围和标准确定每月的人数,年底进行加总后除以12为“本期核准计税人数”,由于人数只能为整数,如果除完的结果为小数,建议不考虑小数“四舍五入”,一律向前进为整数。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8先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己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己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4)操作实例:
例如:某企业2005年度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政策,有正式职工10人,每人均工作12个月,5至7月因工作需要临时雇工4人,9至12月因工作需要临时雇工4人,该企业2005年度的本期核准计税人数=(10×12+4×3+4×4) ÷12=13人。
7.第9行第1列“工资薪金的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1)实行据实扣除工资政策的纳税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第7行第1列。这部分纳税人主要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实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资政策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事税字[1998]018号)规定: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所以,当事业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小于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确定的工资总额,则实发工资总额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当事业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确定的工资总额,则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确定的工资总额,是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工资薪金的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3)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政策的纳税人。
当第7行1列小于第8行×计税工资标准时,即本期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小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计税标准,本期税前扣除限额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该数据来源于第7行1列;当第7行1列大于第8行×计税工资标准,即本期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计税标准,本期税前扣除限额为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计税标准,该数据来源于第8行×计税工资标准。
有关税收政策: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C.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58号)规定: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讨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所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本通知下发前,经财政部审定已实施上浮20%的地区,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后,是否可在本通知规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扣除限额的基础上再上浮20%,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D.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53号)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 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上述“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含大连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操作实例:
某企业2005年度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政策,当地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为人均每月800元,本期核准计税人数为100人,全年共计提工资总额为120万元,实际发放110万元。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计税标准=100×12×800=96万元,小于实际发放110万元,则工资薪金的本期税前扣除限额为96万元。
同例,如果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放工资90万元。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计税标准=100×12×800=96万元,大于实际发放90万元,则工资薪金的本期税前扣除限额为90万元。
8.第9行2‚ 3‚ 4列
(1)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其中,第9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第2列“福利费”=第9行第1列×14%;第3列“教育经费”=第9行第1列×1.5%(或2.5%);第4列“工会经费”=第6行第1列× 2%,当工会经费没有专用缴款收据时,应作其他纳税调增处理,软件企业按实际发生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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