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不同税率地区企业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确需将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统一按总机构的适用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税发[2000]185号)
9.光大银行汇总纳税。从2002年第4季度起,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统一由其总行汇总缴纳。(财税[2002]198号)
九、加速折旧
1.法定折旧年限。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94]财税字第9号)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2.中试设备加速折旧。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财工字[1996]41号)
3.选择折旧年限。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财工字[1996]41号)
4.折旧年限孰短原则。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财工字[1996]41号)
5.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电子生产、船舶工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生产、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996]41号)
6.重估资产折旧。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财工字[1996]41号)
7.软件折旧。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财工字[1996]41号)
8.软件加速折旧。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财税字[2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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