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折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财税[2000]25号)
10.特殊设备加速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税发[2000]84号)
11.无形资产折旧。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限期限与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细则第23条)
12.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下列固定资产,可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国税发[2003]113号)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在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后,由省一级税务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情况,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在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后,由省一级税务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情况,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4)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无形资产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十、存货计价
存货计价方法。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细则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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