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税务稽查法规、制度和规程
我们讲要“依法治税”,在税务稽查方面,首要的就是要建立有关税务稽查的专门法规、制度和规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后要求严格执法、遵守有关制度和规程,加强司法工作。虽然《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业已颁布实行,但是,受到立法层次和容量的局限,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尚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制度、规程加以配套、完善方可操作。因此,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在总结长期税务稽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税务稽查法规的内容,适应被稽查对象的客观条件和税务稽查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建立和补充一些新的税务稽查制度,完善原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形成全国基本统一的严密完备的税务稽查制度和规程体系。国家近期即将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稽查条例》可望从法律、法规上明确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确定税务稽查的权利、义务、对象、范围、程序、类别、要求、时限、监督制约机制等。
二、因地制宜地构建一个令行禁止、运转有序的税务稽查组织体系
我国的税务机关应按集中统一、灵活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设立税务稽查机构,统一名称和规格,明确职责和权限,按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的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分别设置职能科室,做到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从稽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稽查职能的划分上看,比较好的税务稽查组织体系大致有以下二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税收征管难易程度不同,税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地可据其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自行选择):(1)选择完全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的一级稽查模式组建稽查机构。即市或县设立税务稽查局,充实稽查人员,税务稽查工作由市或县稽查局统一集中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全部稽查工作。从选案、稽查、审理到执行,全部由辖区稽查局负责,征收分局不再负责税务稽查。(2)选择一级管理二级稽查模式组建稽查机构。即市或县税务稽查局部分专业稽查人员负责辖区内的专项稽查以及对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同时在征收分局内部设立稽查所,负责其辖区范围内的日常稽查工作。稽查局只负责对征收分局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加强税务稽查人员队伍的建设,建立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等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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