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科学可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考核体系和税务稽查责任追究制
为了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增强稽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税务稽查任务的圆满完成,必须建立科学的便于操作的税务稽查工作考核体系,依据考核成绩作为评定公务员是否称职及奖惩、晋升的依据。同时,建立税务稽查责任追究制,如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等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建立有效的税务稽查配套体系
目前,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够高,社会各方面的税收法治观念还不够强,是制约全面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因素。逐步改变这种状况,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因此,我们应当尽快建立税收基本法,并在其中明确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当事人等有关法律责任,从而建立包括工商、税务、银行、海关、交通、审计、物价等部门在内的整体联动机制来配合行动,提高工作效率。
八、完善税务稽查司法保障体系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条件下,税务稽查主体与被稽查对象之间从根本上讲不存在对抗性的矛盾冲突,但双方利益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后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总在千方百计地想减少税收方面的支出,而且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较淡薄,这就会导致双方比较激烈的斗争,并且这种斗争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长期存在。关于这一点我们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赋予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务征收、管理、稽查的独立地位,树立税务执法权威,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办事。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完善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如加拿大,就设立了联邦税务法院专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涉税刑事案件则由普通法院审理。
我国相对独立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从一定程度上制约、影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当前,公安机关办理的涉税刑事案件主要是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若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则退回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税刑事案件则由公安机关移送。但由于涉税案件涉及税务、财会、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专业性和技术性都较强,要求办案人员不仅具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还必须具有扎实的财会、税务等基础知识和丰富的查账、审计经验,而目前负责侦查税收案件的公安机关存在不熟悉税收业务和办案经费不足等问题。故在实践中,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涉税案件往往是久拖不决,甚至个别地方在税务机关花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查清事实,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荧仍以“证据不足”等理由退回税务机关。这种移送与退回,无谓地捏高了诉讼成本,增大了社会财富的浪费。所以,我们要积极推进税务警察体制的建立,要设立税务法院,以此来有效、及时地打击偷、抗、骗税等违法行为,保护税务稽查干部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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