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一)受理审理
1.设立三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的案件审理组织。
2.统一接案并登记。
(-)组织审理
1.接案后10日内必须审理完毕。下列时间除外:
(1)稽查人员增补证据等资料;
(2)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
(3)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
2.一般案件独人审理,大要案件必须合议审理,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的稽查案件及案情复杂、性质严重、难以定案的重大案件应提交县(市)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3.审理发现稽查有重大错误的,必须退回重新办理。
4.审理时必须制作《审理笔录》,并由所有参审人员签字。
(三)终结审理
1.一般案件审结后,由稽查局审理部门根据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呈本局负责人批阅,并在接到《审理报告》签批意见后3日内制作相应决定文书交执行部门执行。如果处罚超权限,应视同重大案件由审理部门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其《案卷交接单》报本局负责人同意,移送县(市)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告知》并制作《决定书》,交稽查局执行。
2.稽查局审结重大案件后,由审理部门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其《案卷交接单》报本局负责人同意,移送县(市)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并制作决定书,交稽查局执行。
3.构成犯罪的案件,必须制作《案件移送书》报县(市)税务局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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