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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2)
www.110.com 2010-07-13 14:24



  德国民法中动产担保物权的典型形式是债权,不存在动产抵押。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克服因缺乏动产抵押制度而带来的不足,德国发展出了两个重要的制度:保留所有权和让与担保。保留所有权(Eigentumsworbehalt)是指在动产买卖过程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前,仍保留着标的物的所有权,尽管买受人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可以取得对该动产的占有和使用,保留所有权与美国的附条件买卖制度相似。因保留所有权是以附条件行为的形式实现对债权的担保,所以学者称之为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Sicherungsuberigrung),指动产所有权人在担保债务的同时,仍占有使用其动产,仅将该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履行完毕,所有权回归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以取得该动产标的受偿。让与担保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动产抵押,但让与担保不以订立书面为必要,无须登记,不具公示性,破坏了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尽管该制度在德国目前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获得了法院司法实践的支持,但它在《德国民法典》上缺乏依据,是一种非常难以理解的制度。????〔11〕??不如直接规定动产抵押,在操作上也容易,又不妨碍体系和理论的严密。??

  日本民法本不承认动产抵押,将抵押物限定于不动产。为适应经济的需要,日本通过特别法将抵押制度扩大适用于动产。????〔12〕??这种通过各个单行法的形式确认动产抵押的做法会引起如下问题:1.各单行法仅规定一种动产抵押,面对动产抵押日益扩大化的趋势,这种立法是不经济的,也是被动的;2.在缺乏对动产抵押制度的一般概括性规定的情况下,以单行法的形式规定各种动产抵押必然会造成很多条文的重复设立,同时各单行法间易生冲突。正是因为以上原因,在日本,实际生活中形成了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动产让渡担保。“设定人在利用标的物的同时,实现担保化。因此动产让渡担保成为动产抵押的代替方法。”〔13〕

  ???ド鲜鋈?个国家在动产抵押制度上都未能迈出实质性的一步,他们的民法典都在顽强地固守着抵押标的只能是不动产这一传统观念。相反,在大陆法系之外的美国,在《统一商法典》制定前,继受英国普通法,规定了两种动产抵押形态:以担保权为基础的动产抵押和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动产抵押。前者由质权演变而来,抵押人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主债权提供担保;后者是所有人在设定抵押权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让与抵押权人以担保债务之清偿,于债务清偿后,该动产仍归抵押人所有。〔14〕此时动产抵押的成文法形式是《统一动产抵押法》(Uniform Chattel Mortage Act)。为了简化及统一法律关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规定了“担保交易(Secured Transaction),在形式上废除了《统一动产抵押法》、《统一附条件买卖法》及《统一信托收据法》三种担保制度,仅规定”担保约定(Security Agreement)“一种担保形式。〔15〕以契约自由原则变更了物权法定主义。〔16〕????

  在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抵押制度产生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个阶段:1,判例认为,在台湾民法典物权编施行前,“当无法定明文限制,倘该地方一般交易观念,以工厂之机器不移转占有,而设定担保物已成习惯,在审判上亦不妨认其担保物权之效力。”〔17〕2,司法解释认为,工厂机器为工厂从物,能和工厂同时抵押以使抵押的优点能扩大适用到机器设备等动产上;3,1955年,台湾制定了工厂抵押法和工厂财团登记办法,确认了财团抵押,但该制度“因登记未臻周全而未能发挥活泼企业金融的效能”。〔18〕4,1958年,台湾倡议制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担保,全面继受美国法,于1963年公布了《动产担保交易法》。该法确立了三种动产担保方式: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和信托占有。其中关于动产抵押的条文最多,体系严谨。在实际生活中,动产抵押发挥的经济功能也最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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