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风十雨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40740号,该公司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核批准,可以在其网站上开设电子公告(BBS)服务栏目。
上述事实,有《惑之年》版权页、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经字第0214号公证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浙民三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审批(2004)字第926号函和(2004)字第946号函、舞风十雨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母碧芳系长篇小说《惑之年》的著作权人,舞风十雨对此不持异议。著作权当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系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任何人如行使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现公众通过互联网登录舞风十雨期刊网,可以浏览或下载《惑之年》,该作品业已被网络传播。舞风十雨是否系《惑之年》的网络传播者决定其是否应承担侵犯母碧芳对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责任,系本案争议焦点。因电子公告(BBS)服务提供者仅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并非信息内容发布者,故BBS服务提供者仅对其明知侵权仍予以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帮助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舞风十雨即持此观点,称其仅系BBS服务提供者,不应对网络用户径行发布《惑之年》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本院认为舞风十雨系借提供BBS服务之名行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之实,舞风十雨的行为已侵犯了母碧芳对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由如下:1、舞风十雨期刊网首页上方的“现代文学”等47个栏目均可不经注册或登录点击打开,其内文章均可供网络用户浏览或下载,虽该网站首页设有“欢迎使用文章发布自助系统”字样的FLASH,且载有“投稿说明”、“投稿方法”和“版权声明”,但舞风十雨并未公示其提供BBS服务, “现代文学”等栏目给网络用户的直观印象,一般应是该网站提供浏览上述栏目内文章的内容服务,而非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等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服务;2、根据该网站“投稿说明”、“投稿方法”和在注册过程中需用户接受的关于网络知识产权规定内容,以及本院勘验过程,可见用户不可以径行在上述栏目发布文章,而是需要向该网站“投稿”,由该网站栏目编辑对稿件内容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布。“投稿方法”与报纸、期刊或其他文章内容提供者投稿方法并无不同,且根据该网站网络知识产权规定内容,该网站对用户发表的文章有使用权,也有权利和义务进行文章的编辑,而该网站客观上亦将其所称的用户自行上传的文章编辑和分类为“现代文学”等47个栏目,舞风十雨上述做法均与BBS服务惯例相悖,其已实际提供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成为《惑之年》的网络传播者;3、用户在上述栏目发表文章之时,需经栏目编辑审核之后方可显示,未经审核的文章保存在后台,此做法不符合BBS服务惯例,一般提供信息发布条件服务者均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事后审查,如发现违法或有悖社会公德等内容则予以删除,少有需经版主审核之后方可显示发布信息之做法。舞风十雨如此为之系为保证其栏目设置的规范性及登载文章的质量,以保持并增加对浏览上述栏目文章网络用户的吸引力,从而增加网站浏览量以获取经济利益;4、admin系《惑之年》的创建者、审阅者和发表者,其享有在该网站审核、发表文章的特权,发布文章数量甚巨,且其同时担任该网站其他栏目的编辑,加之网站管理员以administrator的前半部admin作为用户名者不在少数,故本院认为admin系舞风十雨工作人员,admin发布文章行为应系职务行为。即使舞风十雨期刊网形式上即为提供信息发布条件服务的平台,舞风十雨亦有借提供BBS服务之名行提供网络内容服务之实之嫌;5、在《惑之年》相关页面中,确有可供网络用户对该文章及相关章节发表评论的电子白板,此系舞风十雨真正提供信息发布条件服务的BBS,但此BBS与该网站登载《惑之年》的行为不可混为一谈。综上,舞风十雨借提供BBS服务之名行提供网络内容服务之实,违反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同时,亦侵犯了母碧芳对其作品《惑之年》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舞风十雨应立即停止未经母碧芳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惑之年》的行为,并向母碧芳赔偿经济损失,但母碧芳要求舞风十雨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过高,本院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舞风十雨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对此予以酌定。
相关文章
- ·母碧芳诉北京舞风十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
- ·杜邦公司与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
- ·杨建诉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犯
- ·杨建诉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犯
- ·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
- ·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路玉英不正
- ·覃延宁诉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摩
- ·金边焗油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粤装饰工程有限责任
- ·北京中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零点市场
- ·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廊坊市津
- ·(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 ·覃延宁诉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摩
- ·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西城
- ·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西城
- ·北京宁豪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宏业房地
- ·北京宁豪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宏业房地
- ·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空中信使
-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新浪互联
-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ITT制造企业公司计
-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莱雅公司计算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