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上海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皇家太阳联合保险(3)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评析」

  一、提单责任险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海商法》中都有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的争议充分体现了两部法律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调整存在不同之处。《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天原货运是以提单责任险向皇家保险提起保险赔偿诉讼的,而根据投保书,提单责任险是指保险人承保在被保险人所签发的货运代理提单项下所引起的对客户货物的物理性损失和损坏,其性质属于责任保险。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以提单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属于海上保险合同。由于《保险法》属于普通法,《海商法》属于特别法,其侧重调整与海上货物、船舶的损失和责任有关的法律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提单项下海上保险事故的法律责任理应由《海商法》调整。原判依据《海商法》对本案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二、保险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问题。

  投保书是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保险人,由保险人据以确定是否接受保险和确定保险费率的书面要约,它也作为今后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作为确定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天原货运填写的投保书,构成其向皇家保险发出的保险要约。以后天原货运又以传真函方式对原投保书的内容即险种、保险期间进行了修改,并增加被保险人 ,应当认定天原货运对原要约进行了修改,未经修改的原投保书中的内容与修改后的内容共同成为一份新要约。其后,皇家保险根据交易习惯以出具保险单的方式承诺了新要约,至此,天原货运和皇家保险之间的海上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作为提单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时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天原货运虽然没有自己的提单,不以自己名义签发货运代理提单与货主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没有直观理解的“保险利益”,但其作为AIR SEA TRANSPORT INC.等无船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有可能承担提单项下货物的装卸等承运人义务,有时甚至会被判定为承运人而承担责任,故其享有提单责任险下的保险利益,能够与其他无船承运人一起成为提单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涉案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