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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无(3)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菲达电器厂因没有出口经营权,委托两第三人办理货物出口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托运人的规定,应认定菲达电器厂系PLU023158043、APLU023157949号记名提单的托运人。菲达电器厂委托他人办理货物托运,并取得总统轮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收货人据以提取货物的凭证。总统轮船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核实记名提单收货人的身份后,按照国际惯例仍应凭正本提单放货。总统轮船公司未征得托运人的同意,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违反了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基本义务,侵害了菲达电器厂依据其所持有的正本提单对货物享有的物权,应当对无正本提单放货造成菲达电器厂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菲达电器厂的损失应以海关确认的货物出口价值为准。菲达电器厂提出的超出海关确认的货物出口价值的部分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总统轮船公司认为菲达电器厂与艺明公司就货物买卖纠纷已在新加坡法院诉讼,缺乏事实依据。总统轮船公司要求中止诉讼或追加艺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

  被告美国总统轮船公司赔偿原告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货物损失 98,666.148美元及其利息。

  总统轮船公司不服海事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根据提单的首要条款,本案应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或海牙规则。根据美国律师的意见,按照美国法律,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只须把货物交给记名提单所记载的收货人而无须收回正本提单。一审判决没有适用美国法律处理本案是错误的。即使不适用美国法,也应适用行为发生地新加坡的法律。根据新加坡律师的意见只要收货人身份得到充分的证实,承运人即应交付货物而无须提交正本记名提单作为交换。一审判决适用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认为总统轮船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侵害了菲达电器厂对货物的物权,也是错误的。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所指的凭正本提单放货,只是针对作为物权凭证的指示提单而言,对非物权凭证的记名提单,并无如此规定。菲达电器厂为保证收取货款,本可以要求承运人签发不记名提单,在承运人已签发了记名提单情况下,也可以通知承运人暂停向记名收货人交货。菲达电器厂没有行使上述权利,放任损失的发生,后果应自负。综上,一审判决不当,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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