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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进出口贸易公司诉新兴(4)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作为集装箱经营人,新兴行应使用集装箱运输单证。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兴行未提供相关的集装箱交接凭证,以证明新兴行在与建设公司交接时告知集装箱的状况,新兴行提供了其办事处向广保通码头说明集装箱破损的传真,但并无证据证明广保通码头已向建设公司说明了相关情况。新兴行提供的其办事处两位职员出具的证词的相关内容,被建设公司否认,新兴行又未提供其它证据相佐证。新兴行答辩中关于向建设公司提供集装箱前已向建设公司说明集装箱破损状况的陈述,不予采信。

  因本案所涉及的货物损坏是由于集装箱破损所致,与宏通公司无关,宏通公司不是本案争议的利害关系人。新兴行作为集装箱经营人,应保证提供适宜于货物运输的集装箱,以确保所承运货物的安全,但新兴行在明知集装箱破损的情况下,仍将集装箱提供给建设公司使用,应对因集装箱破损所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新兴行提供不适于货物运输的集装箱而导致货损,其关于享受赔偿限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新兴行办事处是新兴行的代表机构,新兴行对其代表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新兴行办事处对本案争议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建设公司对新兴行办事处的起诉,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1996年3月15日判决:(一)、新兴行赔偿建设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822922.66元及其自1995年8月2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天内付清;(二)、驳回建设公司对新兴行办事处的起诉。

  新兴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建设公司是通过宏通公司与新兴行广州办事处联系运送人参汁、人参露的,新兴行亦实际履行了运输义务,因而新兴行与建设公司之间事实存在着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依据广保通码头在设备进出站交接单上对本案两个集装箱所作的批注可知集装箱的破损程度是相当大的,只要目测检查,则可发现破损,作为托运人的建设公司是应当知道两个集装箱是破损的,但建设公司并没有依法履行对集装箱状况进行检查的义务,也没有向码头或新兴行提出异议,因此在本案中,建设公司对集装箱的破损造成货损是有过错的,依过错原则,建设公司对货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依商检报告,本案所涉的货物在目的港露天堆场长时间堆放,是导致货损进一步扩大的主要原因。本案所涉两个集装箱抵港后,是建设公司指示不能放货,在露天堆场放了近一个月才运回黄浦港,这期间,建设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去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其无权对扩大的损失进行索赔,其应对本案的货损承担主要的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令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货损的主要责任,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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