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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代位诉实际承运人香港友航轮(2)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经对所取样钢材及附着物质化验,化验报告确认,货损是由氯化铵和磷物质附着在钢材上并与钢材接触了一段时间造成的。

  英之杰公司在向船东互保协会提交的检验报告中,也作了上述钢材锈损原因、定损比值及残值拍卖、开标等情况的结论报告。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于同年7月28日经友航公司申请向平保公司提交了限额50万美元的担保。平保公司在冲减货物残值拍卖款后,于同年12月30日以保险金额按确定的贬值率向荣达公司赔偿货损额289626.05美元、钢材检验费2001.11美元、查勘代理费499.23美元、邮寄费7.69美元、运输及仓储费2587.88美元后,荣达公司向平保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平保公司凭据托运人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和收货人的权益转让书,以友航公司为被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平保公司诉称:被告在承运原告承保的钢材过程中,由于积载不当,导致货物受损。原告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收货人支付了赔偿金,并取得代位求偿权,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延期赔款的利息。

  被告香港友航公司在答辩期内,以提单背面的管辖条款约定“所有与提单有关的争议事宜,须在船旗国解决,或有承运人和货方双方同意的地方解决”,承运船舶“郁金香”轮系在巴拿马注册,悬挂“巴拿马”的旗帜,该纠纷应在巴拿马审理为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武汉海事法院将该案退至船旗国法院。

  同时,被告友航公司也提出答辩称:原告凭收货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和托运人背书的提单,无权向我方起诉。我方在装载货物和运输过程中做到了谨慎处理,并按时达到目的港,取得了卸货港理货公司出具的无欠少和任何损坏的证明,承运人已完成了海商法规定的钩到钩的责任。卸货完毕三天内我方没有收到任何索赔请求。同时,在装货港受载该批钢材时,钢材表面已出现锈迹,为此,托运人向船方提供了保函,我方已享有原告保单中的被保险人的权利。该航次我公司已将船舶租给了江苏远洋公司,依租约规定,应由承租方承担原告因上述原因提出的任何索赔。

  「审判」

  武汉海事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原告、被告的货运代理人、提单签发地、货物装载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作为承运人的被告系香港注册的公司,提单背面的管辖条款与争议的事实无实际联系;原、被告之间也未就本案的诉讼管辖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可以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且在本案所涉及的货损事故调查时,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所出具的保函已明确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绝对的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于1995年8月27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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