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清、陈灵岳诉三井欧东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6)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4.律师费用问题本案原告诉请的律师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被告对此抗辩,我国司法部对律师收费是有明确规定的,10万元明显偏高,而且我国法律对律师费用没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宁波海事法院认为原告律师费诉请有理,予以保护。理由是:一、本案原告律师在诉讼前就介入了调查,通过各种途径才查找到肇事船舶,包括向国外机构咨询等,其实际费用和精力是可观的。二、涉外案件的协议收费并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作为受害的原告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发生的必须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是合理可行的,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笔者认为,本案对10万元律师费的保护是合理、正确的。如果本案肇事船舶没有逃离现场,原告诉讼并没有受阻,则10万元的律师费按我国的标准衡量显然是偏高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加以明确,使审判工作得以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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