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诉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4)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青岛海事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各当事人本着尊重事实和互谅互让的精神,于1991年12月11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齐鲁石化公司、上海化工公司分别支付给外运总公司45万美元和10万美元,作为补偿外运总公司为处理危险货物泄漏而遭受的损失。
「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确定运输过程中危险货物发生泄漏属于谁的责任。本案原告承运的两被告的危险货物,都是由两被告负责包装、装箱和铅封的。尽管两被告在包装方面都取得了必备的合法单证,但这只是包装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的初步证明,不是绝对证明;同时,根据卸货检验,卸出的集装箱本身状况良好,就排除了泄漏是船舶航行中发生事故所致。检验还证明,泄漏主要是环氧氯丙烷包装桶没有做到气密,乐果包装不善和加固不良所致,事实证明两被告在包装问题上没有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以,按照此次货物运输提单条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若集装箱非承运人填装、装箱或积载,则承运人对集装箱内的货物的损失不负责任,托运人要对承运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两被告虽然取得了清洁提单,也不能免除其责任。
另外,本案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发生泄漏虽然没有责任,但在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损失扩大,这也有悖于《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因此,承运人对为处理危险货物所支付的处置费、船舶延误费等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青岛海事法院在正确认定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各自承担一部分损失,这样处理是正确的。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