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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运用雷达观测资料和港务监督船舶动态申报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案情」

  原告:山东省长岛县砣矶镇吕山口渔业公司
  被告:上海华泰海运公司
  1996年11月25日晨约0630时,原告山东省长岛县砣矶镇吕山口渔业公司渔民在岸上发现在砣矶岛东南方向,有一艘自西向东行驶的万吨级货轮,从该公司的扇贝养殖区通过,因能见度较差,加上视距较远,看不清该船的船名、颜色和船体形状。因大船航速较快,原告的渔船无力追赶。损害发生后,原告派船查看了受损的养殖区,并立即报告了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机关,并由主管机关对原告养殖区的损失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原告损失扇贝和养殖筏架全损130行,半损55行。

  为了查找加害船,使损失得到赔偿。原告依照货轮到达养殖区的时间、航向、大小等分析该轮的始发港应为天津,并派人去天津港,请港务监督帮助查找发生海事前24小时内驶离天津港的万吨货轮,最终确定了最大嫌疑船为上海华泰海运公司的“春江海”轮。该轮驶离天津港的时间是1996年11月24日1600时,航速约11节,天津港距离南砣矶水道160海里,按照“春江海”的航速,到达事故地点是1996年11月25日0700时,原告据此以上海华泰海运公司为被告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害养殖物资及成熟扇贝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002884.25元,并承担诉讼中的一切费用。

  被告答辩称:查“春江海”轮1996年11月24日1700时的航海日志,该轮由天津港出航,途经老铁山水道。1996年11月25日1700时船位GPS北纬38°24¢。4、东经121°10¢。9(老铁山水道处)与原告所称砣矶南水道相距30多海里,与原告所称的养殖区受损害毫无关联,恳请驳回原告的不当之诉。

  「审判」

  原告主张受损的养殖区与被告主张的“春江海”轮航行的老铁山水道相差近30海里。“春江海”轮是否是加害船,该轮离开天津后航行的是老铁山水道还是南砣矶水道,是该案请求事实能否成立的关键。

  分析老铁山水道以西沿岸各主要港口分布情况,考虑航行南砣矶水道的可能性。老铁山水道以西渤海湾沿岸主要港口有秦皇岛、天津、营口。营口港位于辽东半岛西岸北端的大辽河入海处,系一河港,冬季因航道结冰而封港,因此营口港冬季不具备停靠万吨货轮的条件。“春江海”轮是一艘总吨为11042吨的大型货轮,该轮不可能由营口港驶出。秦皇岛港地处渤海湾的西北部,具备停靠万吨货轮的能力和条件,但由秦皇岛出渤海湾海口的大船应沿老铁山水道航行最近。走南砣矶水道距离远,属绕道航行,由秦皇岛港出渤海湾海口绕道南陀矶水道这种航行方法既不利于冬季避风航行,也不是经济航线,如不是执行特殊任务,“春江海”是不可能沿南砣矶岛水道航行的,应当排除。只有天津港出渤海湾海口的船可能航行该水道。这是因为航行南砣矶水道(或长山水道)出渤海湾海口比老铁山水道近(直线航行),是一条经济航道,该水道靠岸近,岛屿多,航行该海区相对风浪小,安全系数大。原告以天津港查找加害船,符合渤海湾沿岸港口出渤海湾海口航行南砣矶水道的实际情况。原告举证“春江海”轮离港时间、航速及到达养殖区时间与发现大货轮到达养殖区时间相同。除此以外,砣矶海军雷达观通站的观测资料证明1996年11月25日唯一一艘商船经过南砣矶水道,其运动要素及行动轨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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