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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拖六”轮与“湛琼六号”船碰撞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提要:在航船设备失灵,碰撞正常锚泊的船,应负全部责任。受损船舶经临时修理,恢复营运的,过失方应赔偿临时修理费和经合理估算的永久性修理费用。

  [案情]

  原告:湛江港船务公司。

  被告:通海轮船运输有限公司。

  1996年5月19日1840时, 原告所属“湛琼六号”船在香港卸货后移到香港油麻地锚地锚泊。次日1205时许,被告所属之“通海拖六”轮从“湛琼六号”船附近通过时,操纵设备失灵,约一分钟,撞上正在锚泊的“湛琼六号”

  船尾楼。碰撞后,双方船舶分别向香港海事处提交了《船只伤亡报告》。同日,双方船长签订了《损失确认书》,确认了“湛琼六号”船损害范围,并确认由被告负责修理费用。中国船级社香港分社于22日对“湛琼六号”船进行了海损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该报告记载:发现损坏在右舷从船尾甲板算起第二外板,离船尾约12米处,船体钢板面积1.6×0.7平方米,裂损长度1.4米;内部构件被设备遮挡,其残损程度不详;同意该船在不超过5级风力的情况下空载单程开往湛江作临时修理。同日,“湛琼六号”船启航返回湛江。该船回到湛江后做了临时性修理即投入营运,临时修理费用为 10,850元。

  根据原告的申请,湛江船检局的验船师于6月13 日对该船海损情况进行了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该报告根据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5年12月4日颁布的《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及湛江当地修船价格, 估算该轮海损部位的永久性修理的费用为32,258元,修理需要时间为5 天正常工作日;该报告还根据原告出示的几个航次的货物清单,认定“湛琼六号”船从香港至湛江航次的平均收益为港币53,080元,从湛江至香港航次的平均收益为人民币45,020元;发生海损事故时影响了香港至湛江一个航次,该轮进行永久性修理时估计会影响一个湛江至香港的航次,两航次损失约港币53,080元、人民币45,020元;检验费用为索赔总额的5%,即7,342.45元。 原告还请湛江市海滨开发公司对“湛琼六号”船的修理费用进行了估价,估计的修理费用为125,799.8元。

  另外,被告亦请广州航通船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渔轮修造厂对“湛琼六号”船的海损修理费用进行了估价,这两个单位在没有现场查看损坏情况,也没有看到船检报告的情况下,作出了估价。估计修理费分别为8,950.5 元和13,162.50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向海事法院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碰撞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船舶修理费用 43,441 元;2、船期损失103,408元;3、船舶检验费等海事处理费用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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