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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玛”轮船员劳务报酬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提要:船员劳务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我国法律。雇佣方有义务按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但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船东与国际运输劳动者联盟没有缔结特别协议,“ITF”工资标准不予适用本案。

  [案情]

  原告:文义焕( MUN EUI HWAN), 朴范一( PAG POM IL),金元培(KIM WEON BAE )等21名韩国籍船员(在塞浦路斯籍“帕马”(PA MAR)轮分别担任船长、大副、轮机长等职务)。

  被告: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SUNKISSED MARINE CO., LTD.)

  1991年3月4日,利比里亚卡帕海运集团公司(KAPPA  GROUP  MARITIME CORP. )(下称卡帕公司)代表塞浦路斯籍“卡帕玛丽”(KAPPA MARY)轮之船舶所有人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与韩国泛珍航运株式会社(以下称泛珍会社)签订“代理合同”(AGENCY AGREEMENT)。该合同约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同意指定泛珍会社为雇佣船员的代理,泛珍会社作为代理,同意向“卡帕玛丽”轮提供和配备韩国船员的服务。合同第6条第一项约定“除了第5条所规定的总配额费用外,实际花费并不包括在总配额费用中所列明的花费,这些实际花费应由船舶所有人支付”,第8条第一款约定“船员上船和从船上被遣返回韩国港口的差旅费应由船舶所有人支付,因私人原因离开船舶的除外”,第11条约定“该协议当有如下情形发生时,不需任何通知将终止其效力。如:船舶拍卖、任何一方破产或无力偿付、非由双方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变化……。”

  3月5日,卡帕公司与泛珍会社又签订“雇佣规则” ( EMPLOYMENT REGULATION),该规则约定,船员在其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应为每天8小时,每周56小时;船员每月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按月分配的年度奖金、假日补贴、退休津贴、医疗保险金和抚恤备用金等六项内容。约定雇佣船员20人,月度总配额费用为40,000美元。该合同第13条第(2) 项约定“在韩国支付给船员家属的薪金份额或其他费用应以韩国货币支付,根据每月1日韩国银行电报美元兑换韩币的买入价予以兑换”,第15条约定“一旦船员在航程中由于事故或不得已的情形离船上岸,使得船员定额发生空缺,空额津贴应根据船员空缺期间总额相当于空位职级的基本工资相应地支付给有关船员。在任何情况下,少于七天的空缺,不能支付空额津贴”,第17条第(2)项约定,“船员服务期限从离开韩国上船之日起到离开船舶回到韩国之日止”,第22条约定“船舶所有人自身的原因在雇佣合同终止前,当船舶所有人解雇船员时应支付相当于船员二个月的普通工资( 普通工资为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第35条约定“(1)如船员因公受伤或生病,船舶所有人应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直到他完全复元……。(2)如果船员非因公受伤或生病,船舶所有人在三个月内应支付所有的医疗费,然而,受伤或生病是由于船员严重的或恶意的渎职所造成的,船舶所有人将不支付任何医疗费。(3) 如船员因公受伤,船舶所有人应付其病假津贴,在四个月内支付相当于每月的普通工资,直到伤病痊愈;当伤病在四个月内没有治愈;每月应付相当于普通工资的70%作为病假津贴,直到完全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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