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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玛”轮船员劳务报酬纠纷案(6)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二、本案船员工资是否适用“ITF”标准。“ ITF ”是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国际运输劳动者联盟)的简称,该组织于1994年4月1日制订了一份“ITF STANDARD COLLECTIVE AGREEMENT ”(即“ITF”标准集体协议),对船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其他劳动报酬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所谓的“ITF”标准。该工资标准是以发达国家船员的工资为根据制定的,工资标准较高,所以原告要求以该标准请求被告支付工资。但该协议第一条规定:本协议制订了适用于全体在船船员的标准条款和条件,当国际运输劳动者联盟和船东缔结有特别协议时适用,不论船东与船员有无个别缔结雇佣契约,本协议均适用并完全有效力。可见,适用“ITF”工资标准应以船东与国际运输劳动者联盟有特别协议为前提。在本案中,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船东与国际运输劳动者联盟存在特别协议,合同也未约定适用“ITF”工资,原告要求按“ITF”标准给付工资,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调整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被告不是我国境内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适用本案。而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劳务合同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共秩序,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确认合同有效。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根据双方的劳务合同,严格核算了原告应得的劳动报酬,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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