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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秦宁船代公司诉天津金航货代公司水路货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案情]

  原告: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开发区金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大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广西南宁市富超发展公司。

  2001年1月,在香港注册登记的中海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市富超发展公司(下称富超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协议》,约定由中海公司为富超公司从秦皇岛港承运8,000吨镁砂至防城港、湛江港或广州港等地,装运船舶为“通天顺”轮,运费135元/吨。1月11日,中海公司作为托运人,与被告烟台大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远公司)签订《运输协议》,除运费为103元/吨外,其他条款的内容与前述运输协议的基本相同。1月17日,由大远公司作为承租人、被告天津开发区金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金航公司)作为出租人,双方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大远公司租用“通天顺”轮从秦皇岛港装运矿石到防城港,运费93元/吨,其他合同条款内容与前述航次租船合同的基本相同。同日,金航公司作为托运人,原告作为承运人,双方签订《航次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通天顺”,为被告金航公司从秦皇岛港装运8,540吨矿石到防城港,运费90元/吨;装船期限2天,卸船期限3天;滞期费2万元/天,从船抵装、卸港锚地12小时起计算。“通天顺”轮由原告从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期租经营,租金42万元/月。

  1月20日,大远公司通知中海公司,确认承运货物的船舶为“通天顺”轮,中海公司亦通知富超公司。1月29日0215时,“通天顺”轮抵达秦皇岛港锚地等候装货,2月1日1700时开始装货,2月6日0405时,装货完毕。装货时间比原告与金航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超出5日13时50分。原告委托代理人签发的运单载明,船名为“通天顺”轮,起运港为秦皇岛港,到达港为防城港,托运人为平泉公司,收货人为富超公司,货名为耐火材料,重量为8,000吨。2月12日,大远公司通知金航公司的职员与原告的职员,要求船舶开往湛江港卸货。14日1155时,“通天顺”轮抵达湛江港锚地等候卸货,17日1800时,卸货完毕。卸货时间比原告与金航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少5小时55分。

  2月16日,原告以金航公司和富超公司拖欠运费、滞期费及利息共90万元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请扣押已卸到码头的耐火材料4,000吨。法院裁定准予扣押相应货物。7月4日,法院依原告申请,裁定解除了对被保全货物的扣押。

  原告工商登记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船舶代理服务,其持有《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金航公司工商登记中核准的经营范围含国内货运代理及多式联运,大远公司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含船舶代理及货运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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