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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迅隆船务有限公司诉防城港市金湾贸易有限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海海事法院(2001)海事初字第002号。

  2、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原告:深圳迅隆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铁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劲松,该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邓晓茅,广东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金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兆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年长,男,汉族,湛江海洋大学教师。

  被告:广西海洋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勇,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北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德生;审判员:张乾成、倪学伟。

  6、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9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2000年9月7日晚2100时,原告所属“迅隆二号”客船从香港港澳码头开出,当其驶入北航道后,发现一小型货船(被告属下“雄昌一号”)从其右舷前方驶来,我船迅速采取避让措施,鸣笛一声,紧急减速停车,但两船仍发生碰撞。此碰撞系因“雄昌一号”轮未保持正规了望、未采取安全航速行驶、未选择恰当时机穿越航道、在存在碰撞危险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所致,被告船舶应承担全部碰撞责任。该碰撞事故造成“迅隆二号”轮海损修理费用、船期损失等共计3,066,002.10港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被告防城港市金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金湾公司)辩称,船舶碰撞属实,但原告在航道内高速航行,疏于了望,应负碰撞的主要责任,被告方仅负次要责任。原告修船费用中不属于碰撞损失的部分,如主螺旋桨修理、新换窗帘毛毯等费用应予剔除,原告方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之列,被告只应按碰撞责任比例分摊合理的碰撞损失。

  被告广西海洋运输公司(下称海运公司)辩称,我司既非“雄昌一号”轮船东,也非该轮经营人,且该轮船员不是我司所派,故对该碰撞事故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北海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9月7日2100时,原告所属“迅隆二号”客船载35名旅客,驶离香港中环港澳码头,开往深圳蛇口。“迅隆二号”轮离开码头后即驶入维多利亚港北航道,沿该航道由东南向西北以真航向320°、航速30节(该船具有香港政府航道管理机关准其在航道内以30节航速航行的“航速豁免证书”)驶近四号浮标附近。被告所属“雄昌一号”轮由二副苏伟成操舵,船长高应光控制车速,水手翁兆金观测雷达,于2035时载运锑锭自香港葵涌货柜码头去锚地待泊。当时,香港地区海面天气状况良好,东北风4级,轻浪,能见度3—5海里。2107时,于东经114°7´30“、北纬22°9´12”附近,“迅隆二号”轮发现其右舷正横前约0.4海里处的“雄昌一号”,遂即鸣长笛一声并操左满舵避让,但尚未发生舵效即被“雄昌一号”轮撞中其右舷第18至23号肋骨间。自原告船舶发现“雄昌一号”轮至两船相撞,相隔约20秒钟。“雄昌一号”轮自述系以真航向220°、航速4—5节航行,当发现“迅隆二号”轮黄色灯及红绿舷灯后约10秒钟即发生碰撞。据香港海事处雷达监测显示图表反映,两轮在碰撞前均没有明显的减速和避让行动。当夜,“迅隆二号”轮被拖轮拖至香港友联船厂有限公司(下称友联船厂)停靠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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