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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租赁发展有限公司因船舶碰撞造成船载有毒(3)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春木一号”轮目的港为湛江港。但申请人作为该轮船东,未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要求,为该轮配备湛江港的航路指南、灯塔表、航行通告、进出港指南、进出港管理规章等有关必备航海资料,以致该轮船长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以及湛江港港章和湛江港监有关航行通告的规定。又未使该轮船长、大副等通过雷达观测与模拟、自动雷达标绘仪和无线电话通讯等专业的训练并取得相应证书。申请人的上述不作为,严重违反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13条、第20条和《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第2章第2条及附录的有关规定。“春木一号”轮是一艘严重不适航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第20条规定,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须严格遵守港口规章和避碰规则,在气候恶劣、能见度不良或认为不能确保航行安全的情况下,不应进出港口,靠离码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规定,外国船舶应在引航锚地等候引水员上船,在引航锚地以内水域不准外轮无引水员引领下航行。湛江港港章和湛江港监的航行通告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由于“春木一号”轮没有按规定配备有关港口管理规章和航海资料,船长无法了解到上述有关规定,以致该轮在运载危险品苯乙烯,而且气候恶劣,能见度严重不良,又无引水员引领的情况下擅自盲目冒险进港,违反了我国港口管理规定,为船舶碰撞及海域污染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规定,每一艘船舶应经常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了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春木一号”轮船长因未经雷达观测与模拟训练和自动雷达标绘仪训练,既不能正确使用雷达观察周围环境和情况,保持正规了望,及早发现来船(“昌通一号”轮),又不能正确运用雷达标绘了解来船的动态,并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以致与来船相距1海里,两轮已形成紧迫局面的情况下才发现对方。紧迫局面形成后,“春木一号”轮船长没有运用良好船艺,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进行避碰,错误地使用右满舵并加速至前进三,企图冲过“昌通一号”轮船艏,导致被碰左舷货舱,泄泻209.108吨有毒液体下海的重大事故。

  “春木一号”轮在严重不适航的情况下,违规冒险进港,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以致酿成船舶碰撞有毒物质污染损害的严重事故。因此,申请人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申请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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