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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全弟诉乐清市东方船舶修造厂及荣成太平洋水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案情」

  原告:陈全弟。

  被告:乐清市东方船舶修造厂。(以下简称第一被告)

  被告:荣成太平洋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

  “振乐3”号轮属第一被告所有,船舶经营人为乐清市振乐外海运输公司。该船长60米,宽11.5米,总吨为1139吨,净吨为637吨,1985年在日本建造,为钢质干货船。1998年4月28日,第一被告与乐清市振乐外海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书”依照该协议,该被告将其所属“振乐3”号轮挂靠到振乐外海公司名下。挂靠期间的债权债务均由该被告负责,与振乐外海公司无关。

  1998年11月12日,原告方与第一被告方签订一份运输协议。协议约定,由“振乐3”号船为原告运输23291箱瓷砖,共计618吨,自广东南海太平港运至天津港,运价为每吨74元,运费总计39106元。已预收运费17000元,其余在货到目的港后一次付清。该协议还注明,在起运码头装货时发现65箱破损。该协议由原告陈全弟和第一被告方代表陈根福签字确认,并加盖了“振乐3”号的船章。199 8年11月11日货物装上该船并由船方签发了“水陆运输发票”。1998年11月12日08 00时,该船由广东太平港码头驶往天津。11月19日2155时许该船驶至石岛港外海域时,与因主机故障停航修理的第二被告的“鲁荣水120”轮相撞,“振乐3”轮沉没。事故发生后,烟台港务监督对事故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鲁荣水120”轮属第二被告所有,船长27.47米,宽5.70米,总吨为97吨,净吨为30吨,1996年7月建造于荣成市海达造船厂,为钢质渔运船。1998年11月19日1840时许,该船由山东石岛港装五吨鲜鱼出海,计划在海上加收部分鱼货后驶往日本。当2130时许,该轮因主机故障停航修理,2155时许,在36°30′864″N,122°48′28″E处,该船与第一被告所属“振乐3”号轮相撞,“鲁荣水120”船体舷侧钢板破损凹陷,并被撕裂至水线以下约一米。

  烟台华宇海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指派专家对事故碰撞责任和“振乐3”号轮沉没原因进行分析鉴定。鉴定人于2000年7月16日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报告认为,“振乐3”号轮发现对方船舶后没有连续观测,仅凭见到对方的一盏红灯就误认为是对驶船,直到双方相距0.1-0.2海里发现对方绿灯时才采取措施,存在严重的了望疏忽;该船未采用安全航速,其避免碰撞措施明显不当。因此,“振乐3”号轮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鲁荣水120”轮发现来船方位不变,距离逐渐减少,应意识到存在碰撞危险,及早鸣放声号或闪动灯光警告来船,而该船在发生碰撞前2-3分钟才闪动灯光,明显过晚;该船虽按避碰规则显示了两盏环照红灯,但当该船不对水移动后,未关闭舷灯和尾灯;违反了避碰规则第27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事故“鲁荣水120”号轮也存在过错,但过错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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