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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侵权纠纷案谈公司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2)
www.110.com 2010-07-23 17:04



    从国外立法来看,《法国公司法》第50条即规定: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直接或间接通过中间人达成的任何协议由股东会批准,且该股东不能参加表决,否则,对契约给公司造成的不利后果,要根据情况由股东个人承担责任或负连带责任“,。而《德国股份法》第293条则规定:关联企业合同只有经股东大会同意,始为有效‘2)。关联交易,从其性质上讲,是公司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因而,该交易对公司利益有可能造成损害。关联交易合同的其他公司或企业称之为关联企业。实践中,关联企业主要有:公司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企业;公司董事、经理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企业;公司董事、经理为合伙人、股东的其他企业;与公司董事、经理有其他分配利益关系的企业等。

    二、公司少数股东权利受侵害的现实性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主是股份的民主、资本的民主,在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它以一股一票制为基本原则,每个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同其所持股份数量成正比,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所决定的。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有多数股份股东(大股东)较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小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大股东不能滥用这种优势地位,大股东在作出决议和决定或进行其他行为时,必须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而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谋取私利,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因而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制衡当中,确有一个防止大股东不当操纵公司的问题,法律应当给予少数股东一定的法律救济。大股东不当操纵的防止,弱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维护,是真正实现公司民主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公司少数股东诉权的确立

    当公司少数股东权利受损时,由于大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不可能通过公司董事会予以解决。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4条、12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故可以通过监事会对此行使干预权。当公司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如果监事会干预亦无法奏效,则应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受控制的董事会也不可能主动行使诉权,《公司法》也未赋予公司监事会以诉权。因而,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的正当权益被董事、经理及控股股东所侵害时,如何保护这些小股东的利益,即小股东是否有诉权、如何行使诉权?《公司法》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无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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