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等三人都是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铁通测量仪器仪表物资经销处职员。 2006年4月12日,三人购买了由港龙公司签发的北京-香港-约翰内斯堡-安哥拉联程机票。5月10日,李某等人持有效的护照、签证和机票在北京首都机场顺利登机,搭乘港龙公司KA901班机于当日15点抵达香港。但是,就在当天的16点左右,李某等人在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办理转机登机手续时,下一航段的南非承运代理人却以他们没有回程机票或商务邀请函为由拒绝他们登机。
庭审中,据李先生等三人的代理人称,在被“拒载”之后的三天,港龙公司又以航班座位已满、无法订座等理由反复拒绝李某等人登机,并要求他们购买港龙公司的回程机票,或者加付下一航程的升舱费用。5月13日,港龙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李某等人,他们在香港的停留时间已超过三天,香港机场不再允许他们停留。5月14日上午,港龙公司代理李某等到香港入境管理处办理进入广州的入境手续,但管理处当即以违反香港法律为由将李某等三人拘留,并于当晚将三人遣返回北京。
争执焦点:
港龙公司是否尽到承运义务
庭审中,原告方代理人称,港龙公司作为出票人、第一承运人,与三原告形成国际航空客运合同关系,应当对原告方购买的联程机票的全程航段负有承运义务,即对于乘客的登机资格进行审查,保障乘客在全程中具有适格性,并能够顺利到达目的地。
而本次事件中,港龙公司在首都机场的工作人员审查原告身份资料合格后,已经发放了登机牌,证明出票人已经对原告在整个航程的搭乘资格表示认可,不仅应当在第一航程中尽到实际承运人的义务,还应当保证原告能够顺利搭乘下一航班前往目的地。
被告方代理人称,根据《华沙公约》第1条第3款、第3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联运中,除非第一承运人明确声明对整个航段负责,否则仅对自己承运的本航段承担承运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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