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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2000年3月22日,向阳村委会(甲方)与李四(乙方)签订了一份《柑桔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经营柑桔园(6.53亩)柑桔树392株,承包期自2000年3月22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0年12月底乙方应交纳承包费468元。(该柑桔园由李四从1992年4月以来一直承包经营,上一次承包期限从1996年元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合同第二条管理责任:1、凡属村交给乙方承包管理面积,不准荒芜,若荒芜一亩,罚款300元,并限期开垦恢复,逾期不执行者,另加倍处理,并当年兑现入帐;2、果树不准造成死亡,若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病虫害,致树死亡,每株罚款100元,并限期补树。合同第三条田间管理:每年深翻一次,若不深翻者,每亩罚款200元,并当年兑现入帐。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违约及半途终止者,违约金按承包金额的百分之百承担,并追究全部损失费用,双方对其它事项亦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2000年4月10日,李四以向阳村委会未按原承包合同兑现2000年以前的承包款,及现行合同生产标准过高、经济升级太快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未得到向阳村委会同意。此后向阳村委会在明知李四对柑桔园未进行管理的情形下,亦未对柑桔园进行管理,造成桔园6.53亩全部荒芜。2001年3月30日,向阳村委会将发包给李四的桔园收回,另外发包给了本村村民。经清点柑桔树为352株,比李四原承包的数目减少了40株;向阳村委会认为李四造成柑桔园长期荒芜,柑桔树死亡40株(未举证证明系2000年3月22日至4月10日期间死亡),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阳村委会遂于2001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李四交纳2000年度承包费468元,并赔偿柑桔树损失4000元、桔园荒芜罚款1959元、未深翻罚款1306元,损失共计7265元。诉讼中,向阳村委会将柑桔树损失变更为15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一致认为李四与向阳村委会于2000年3月22日签订的《柑桔承包合同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依照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合同中关于未深翻、土地荒芜进行罚款的约定与法不符,不应支持。而在实体处理上,李四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却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合同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三种形式。李四与向阳村委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四申请终止履行、解除合同本无不妥。但双方应进行充分协商,由于农业承包合同具有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向阳村委会未同意解除合同。在双方为此不能协商一致时,李四请求解除合同则应根据法定程序办理,而不应擅自解除合同,放弃对柑桔园管理而令其荒芜,即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合同继续有效。显然李四对向阳村委会由此造成的柑桔树、承包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468元。诉讼中向阳村委会对损失的40株柑桔树只请求按100元/株赔偿15株,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由李四承担其中15株损失亦符合法理;其最后处理意见是由李四赔偿向阳村委会柑桔树损失1500元、2000年度承包费468元、违约金4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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